6月12日起,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部

關於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

為維護公平税收秩序,根據國內成品油消費税政策相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歸入税則號列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於95%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税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

二、對歸入税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税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

三、對歸入税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於5%的進口產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税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

四、本公告所稱視同僅涉及消費税的徵、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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