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滬深交易所修訂基金業務相關條款

由 費莫白竹 發佈於 財經

周軍

本報訊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修訂如下。

《實施細則》新增第二十四條:買賣、申購、贖回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證券僅包括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額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賣出或贖回;(二)當日以組合證券為對價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賣出或贖回;(三)當日以現金為對價申購的基金份額,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或贖回;(四)當日買入或贖回獲得的債券,同日可用於申購基金份額;(五)上交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買賣、申購、贖回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證券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額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二)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或者贖回;(三)上交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本條規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債券現券組合。參與上交所證券交易的機構和個人均可參與本條規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認購、申贖和交易。

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相關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投資者交易、以組合證券為對價申贖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日買入的ETF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二)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二、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不適用現金申購贖回。”三、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跨市場股票ETF:指所跟蹤股票指數成份證券除深交所上市股票外,還包括境內其他市場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標的股票,且申贖對價包含組合證券的ETF。”第五項修改為:“(五)跨境ETF:指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包括境外證券,且以現金為對價申贖的ETF。”深交所繼續暫免收取債券ETF和上市交易貨幣市場基金的交易經手費及交易單元流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