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碳達峯、碳中和!綠色金融大有可為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彭揚 趙白執南)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5日開幕,提請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今年要紮實做好碳達峯、碳中和各項工作。多位代表委員認為,金融推進低碳綠色發展大有可為,可從完善頂層設計、加強信息披露、創新金融產品等多方面發力。
(圖片説明)資料圖,新華社發
(小標題)加強頂層設計
“近年來,在各方通力協作下,我國綠色金融得到快速發展,綠色金融市場已完成‘規模趕超’,並具備了‘制度引領’的基礎和條件。”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表示,我國綠色信貸餘額位居全球首位,綠色債券存量規模位居全球第二,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綠色金融國際協調合作持續推進。
但與此同時,綠色金融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補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行長朱蘇榮表示,從國內外經驗看,完備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政策體系仍不完善,缺少針對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相關標準尚未統一,部分領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綠色金融原則的推廣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間。
徐諾金表示,在金融支持綠色發展深度、廣度等方面有較大提升空間,金融支持綠色發展的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發揮還不充分。
“地方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深度和廣度有待拓展。”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認為,從全國範圍看,北京、深圳、江蘇宜興等非試點地區分別在綠色資產交易、地方金融立法、制定電線電纜行業和環保裝備製造行業綠色標準等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實踐。各地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熱情很高,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增量擴面亟待進一步提速。
(小標題)完善綠色金融體制機制
當前,相關部門已經出台多項政策,以金融支持綠色發展。不少代表委員建議,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綠色金融體制機制。
朱蘇榮建議,強化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對違反綠色低碳原則的行為和市場主體,應明確罰則,通過限制市場準入、市場融資等約束手段和懲戒措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徐諾金建議,儘快出台《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方案》,綜合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等業務開展情況,不斷擴展考核結果應用。對支持綠色發展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建議在再貸款支持、綠色債券發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同時,研究出台針對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方案,引導各類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
郭新明認為,可以碳中和為約束,修訂綠色金融界定標準,包括綠色項目的界定、綠色債券的評估認證標準等。創設碳減排支持工具,如支持綠色低碳項目的再貸款項目等。逐步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氣候和環境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開展氣候和環境風險評估,不斷提升防範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趙海英認為,應由監管機構引導、行業協會推動,共同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是實現碳中和的首要步驟和基礎環節。
(小標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
除了完善體制機制以外,創新金融產品、培育碳排放權市場等也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點。
徐諾金建議,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根據綠色項目投資週期、收益等特點,研究滿足綠色產業發展的融資需求,出台科學有效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服務方案,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公司設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或專業團隊,積極推行環境責任保險,開發適用於針對清潔發展機制(CDM)和低碳項目發展的碳保險等。大力推進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ABS),降低綠色信貸ABS風險權重,提高綠色信貸ABS二級市場流動性,激活市場活力。
民進中央建議,發揮市場作用,以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交易制度為基礎,以市場覆蓋範圍內的排放配額總量為約束,形成體現排放者付費原則的約束機制。探索將用能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合併,將可再生能源引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此外,徐諾金建議,培育交易活躍、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市場,遵循適度從緊原則確定碳配額總額,確保形成合理碳價。在此基礎上,鼓勵相關金融機構和碳資產管理公司積極參與碳匯交易,創新針對碳排放權的質押融資等金融產品,推動我國碳金融市場加速發展,助力實現綠色低碳發展和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