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黃金(01194)發佈公告,有關公司個人債券持有人梁燕(第二呈請人)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針對公司提出的傳訊令狀以及背書索償,根據第二次呈請,第二呈請人聲稱其於2021年4月28日向公司傳達法定要求,要求公司於21日內結算債項及直至2020年12月2日的應計利息為數1057.5萬港元,並聲稱公司雖然已收到該法定要求,但尚未支付或結算該未結付款項1057.5萬港元。
根據第二次呈請,第二呈請人呈請: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條文或會清盤公司的命令;在公正的前提條件下作出相關其他命令;及第二次呈請的訟費。第二次呈請定於2021年11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公司正積極處理第二次呈請並就第二次呈請尋求法律意見。鑑於第二次呈請,公司於收到其法律顧問有關申請認可令的法律意見後,將向高等法院申請認可令。
公司接獲兩份日期分別為2021年9月1日及2021年9月10日由公司個人債券持有人方傑(第一原告)(第一次訴訟)及一名曾為公司當時主要股東泰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第二次訴訟)針對公司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的傳訊令狀。
應公司要求,公司股份由2021年9月15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短暫停牌,以待刊發公告。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2021年9月16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公司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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