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鋭評|商家進價1.2元土豆賣2元被罰30萬,這算是過罰相當嗎?
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8月20日,黑龍江大慶市監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農副產品批發城內王三土豆經營部存在哄抬物價違法行為。經查,該經營部進價1.2/斤的土豆,售價從1.4/斤上漲到2/斤,最高進銷差價率達66.66%。執法人員認為,該經營户借疫情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惡劣,擬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據8月31日大慶晚報)
據報道,此次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並不是只處罰了賣土豆的商户,還有賣黃瓜、大葱、茄子、油豆角的商户,這一類的農產品,向來被視為是辛苦生意、小本買賣,大家都有憫農的善心,也會體諒小商販的不易,所以看到每斤比之前多賺了0.6元就被罰了30萬,會覺得有些太嚴重了。畢竟,要賣掉250噸的土豆,才能賺回這麼多錢。再加上此前“賣5斤芹菜被罰6.6萬元”的執法行為,被國務院督查組認定為“過罰不當”,於是就有很多網友質疑,漲價6毛罰30萬算是過罰相當嗎?
首先,兩件事,還真不能一概而論。這家土豆經營部是位於農副產品批發城內,做的是批發的生意,也就是説他這個2元的單價並不是最終的市場售價,消費者買到的只會更貴;再者,批發一般都是走量的,售賣的數量跟普通商户也不能比,有些大的批發商户一年賣出的土豆數量以上千噸計,目前新聞未披露該批發商户售賣的土豆數量,如果數量巨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多,那麼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也可能達到30萬的數額。而且,法律還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一情況中,30萬元的罰款也並非頂格處罰。
再者,疫情期間對於哄抬價格的處罰,本來就是更為嚴厲的。因為疫情期間更需要着重保障民生,現在北方正在囤秋菜,土豆對於很多家庭來説是剛需,價格波動自然也就更加敏感,更關乎百姓感受。據農業農村部數據,2022年第34周全國土豆平均批發價為2.61元/公斤,約1.3元/斤,2元的批發價確實不算低。
2022年6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也明確規定,自2020年1月25日該省啓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對口罩、消毒液、藥品等防疫用品以及與人民羣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實行漲價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0%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抬價格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也就説,究竟屬不屬於“借疫生財”,是有明確標準的,既不是任由執法部門隨口認定,也不是光憑網友感受就能斷言。事實上,在媒體報道中也提及,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後還曝光了8起價格違法的案件,同樣都是涉及各類瓜果蔬菜的不當漲價,但擬處罰金額都在3萬元以下,有的只罰了5千元,可見,王三土豆經營部的價格違法行為應該是情節相當嚴重的。
價格違法的認定和查處,的確存在很多難點,供需關係導致的價格浮動常常與哄抬物價,借疫生財的行為交織發生,要如何適用法律,兼顧情理,把握政策,考驗的是執法部門的專業度和智慧。市場監管總局同時也規定,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而且,究竟怎麼認定和處罰,也要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目前,當地執法部門對這一違法行為的查處,還是“擬處罰”的狀態,也就是説還處於行政處罰的聽證階段,不妨多聽取各方意見,精準研判,精確執法,及時釋疑,既守好疫情防控期間百姓的“菜籃子”,也避免造成“罰款創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