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2保代收警示函 涉牧原股份可轉債項目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證監會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張燚、孫遠航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張燚、孫遠航作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原股份”,002714.SZ)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代表人,於2021年3月15日在有媒體對公司部分財務指標和關聯交易等事項提出質疑、被深交所問詢並要求核查説明的情況下,向證監會提交了牧原股份啓動發行可轉債相關材料,並出具書面意見,表示牧原股份不存在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張燚、孫遠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牧原股份成立於2000年7月13日,註冊資本52.63億元。牧原股份於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714。
2020年12月22日,牧原股份披露關於《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債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覆顯示,本次公開發行可轉債保薦機構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為張燚、孫遠航。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張燚、孫遠航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燚、孫遠航: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作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原股份”或“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代表人,於2021年3月15日在有媒體對公司部分財務指標和關聯交易等事項提出質疑、被深交所問詢並要求核查説明的情況下,向我會提交了牧原股份啓動發行可轉債相關材料,並出具書面意見,表示牧原股份不存在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