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ST聚力罷免“異議董事”,監管出手為的是避免“下黑手”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財經

12月20日,深交所對*ST聚力發出關注函,對該公司董事會以5票同意、1票反對審議通過《關於罷免張楚董事職務的議案》表示關注。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罷免董事的具體事實依據,並就上述問題做出書面説明。

上市公司罷免董事比較常見。不過,張楚曾在今年5月舉報*ST聚力1元賣公司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罷免一事難免讓市場浮想聯翩。

這次*ST聚力罷免張楚董事,被視為公司內鬥的繼續。*ST聚力近年來負面新聞比較多,高管內訌,印章失控,官司纏身,同時公司還因為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此外,公司由於連續兩年虧損,目前處於退市的邊緣,受眾多負面消息影響,公司股價也是持續下跌。

上市公司內訌,本是公司層面的事情,但有時會損害到投資者甚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監管部門似乎又不能等閒視之。首先,可以讓整個事件變得更加透明。比如,*ST聚力罷免張楚董事的理由是,張楚未能履行《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個理由雖然冠冕堂皇,但卻非常模糊。而張楚也指責公司方面為其參會設置障礙,不為其提供通訊參會方式。

其次,“關注函”提請公司法律顧問對本次罷免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這涉及罷免事件的合法性問題。這也是市場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畢竟在一些投資者看來,罷免事件有打擊報復的嫌疑。

可以説,關注函在一定程度上為上市公司“異議董事”起到撐腰的作用。即上市公司罷免董事不能“下黑手”,罷免的理由必須能夠見光,而且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這就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利用手中的職權排除異己。

由於大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所以一些上市公司的事務都是由大股東説了算。為此,在上市公司日常事務中,一些與大股東持有不同意見的董事常常會受到排擠。今年12月4日,利德曼披露,公司董事會收到控股股東廣州高新區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書面提交的提案函,鑑於羅浩波個人原因及公司的戰略發展需要,提議免去羅浩波董事職務。而在此之前,羅浩波曾在公司三季度報中提出異議聲明,表示無法保證三季度財報真實性。利德曼因此收到了深交所關注函。

正因如此,作為監管部門來説,確有必要為上市公司的“異議董事”撐腰。這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避免大股東“一言堂”的需要,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種需要。一些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掏空,這就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對於上市公司來説,有“異議董事”的存在至關重要。

□紅玲(財經評論人)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