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三板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監管要求

北京商報訊(記者 董亮 馬換換)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規範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進一步發揮新三板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證監會8月21日晚間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瞭解,《監管指引》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股權激勵的對象、激勵方式、定價方式、股票來源、條件、必備內容和各方權利義務安排,對績效考核指標、分期行權、信息披露以及實施程序等進行規定。其中,股權激勵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股票來源主要為發行新股、回購股票和股東贈與。

第二部分規定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為委託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兩類,委託管理型應備案為金融產品且持股12個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閉環運行”至少36個月,兩類員工持股計劃在參與發行時均視為一名股東,無需穿透或還原。

第三部分附則主要規定禁止利用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政策適用方面,《監管指引》發佈施行時,新三板掛牌公司已經發布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但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應當按照《監管指引》的各項要求對照調整;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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