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2月起銀保機構董監高任職無須資格考試 並不代表准入門檻可降低
財聯社(上海,實習記者 潘婷)訊,近日監管一則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引發業內廣泛關注。通知指出,今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高管的任職資格考試。不少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取消考試有利於監管和市場各歸其位,體現了監管層“放管服”改革的力度之大。
取消考試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准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同時,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銀保機構董監高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
一位已通過任職資格考試的保險業內人士表示,考試期間未曾進行考察談話,但當地監管曾向公司提出反饋意見,瞭解相關情況。事實上,無論監管對採取何種側面的審查方式,任職資格考察都是董監高人員面前一道必須跨越的門檻。
上述人士補充道,企業提名誰做董事、監事或高管都是董事會的權利,理應自己做主;高管層對董事會負責,屬於委託代理關係。此次取消任職資格考試也不意味着行業降低了對高管人員的准入門檻。保險公司專業性強、涉及民眾重大利益,監管出於維護秩序穩定,原則上需要設置准入門檻。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儁生也認為,取消董監高任職考試有助於進一步釐清監管與市場的邊界。董監高任職從根本上説屬於市場主體自主決策權。任何競爭型企業都致力於遴選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擔任董監高。當然,企業免不了會在這個問題上犯錯,並因此承擔相應的後果,這是市場學習的過程。
雖然取消了任職資格考試,但通知同時指出要進一步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對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應加強風險評估,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杜絕監管盲區和真空。
朱儁生表示,監管關注的重點不是董監高的產生過程,而是董監高帶領企業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是否違規、引發系統性風險、侵害消費者利益,並據此決定是否執行監管規則,懲處企業以及追究相關董監高的責任。監管與市場邊界清晰,各歸其位,有利於保險市場充分彰顯企業家精神,同時聚焦監管資源,為市場良序運行確定規則基礎。
董監高重要的是其是否具有企業家精神,對市場需求和利潤機會的敏鋭嗅覺。之前的董監高考試側重的是知識測試,在行業董監高任命不完全規範的背景下有其積極意義,但難以通過測試顯示其是否真正具有企業家精神,而這隻能通過市場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