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作用。這也是繼去年6月21日《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之後,最高法再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首批企業即將掛牌,在此之前最高法發佈《意見》,顯然是有的放矢,護航創業板註冊制的意味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從《意見》的具體條款看,箇中的“三大原則”成為不折不扣的亮點。
比如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原則。根據《意見》,對於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意見》要求從嚴懲處,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並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從此前的案例看,證券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判處緩刑的已成常態。但緩刑的後果,既達不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也無法起到警示性效果,無異於對證券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縱容”。而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實際上相當於提高了違規成本。
《意見》要求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現實案例中,打贏官司賠了錢的並不少見,其中的一大原因則在於民事賠償被置後,因而該規定對於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此外,“互相適用原則”同樣受到關注。針對科創板與創業板,最高法前後出台《若干意見》與《意見》。根據規定,《若干意見》與《意見》互相適用。即法院在審理涉創業板或科創板上市公司案件時,《意見》或《若干意見》未作出規定的,可參照適用《若干意見》或《意見》。兩意見互相適用,既形成一種互補的關係,也是對制度建設的完善。
此次最高法發佈《意見》,顯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創業板試點註冊制,上市制度更具包容性,不排除某些別有用心的企業,通過信披違規等方式實現欺詐上市;或者利用信息披露的漏洞,進而催生出內幕交易等違規違法行為;或者利用創業板實行差異化交易制度的特點,通過多種手段操縱市場;或者上市公司董監高等通過不同方式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基於此,最高法發佈《意見》,能夠起到為創業板的各項改革保駕護航的作用。
最高法先後發佈《若干意見》與《意見》,既是為科創板、創業板改革保駕護航,也是彰顯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以及保護投資者的一種宣示,更是出於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的需要。事實上,隨着新版證券法的施行,再加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司法解釋的出台,以及最高法發佈兩《意見》《關於證券糾紛訴訟代表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的觸角已經伸得越來越長,也慢慢在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上織就了一張“網”。
當然,這張“網”還可以織得更嚴密,比如市場上還不時出現上市公司利益輸送的現象,不時出現上市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不時出現上市公司或董監高損害資本市場利益的現象,這就要求法律的觸角既要伸得夠長,也要伸得更廣,從而形成一張更嚴密的資本市場保護網,讓任何違規違法行為都難逃法網,並付出慘重的代價。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