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期徵求意見,萬億互聯網貸款的“基本法”正式落地。
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七章七十條,主要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範圍,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同時,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強化消費者保護,並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
核心要點
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辦法》要求,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
按照法律法規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辦法》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辦法》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
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
明確適用範圍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
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範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防控業務風險
由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等五個方面進行規範。
其中,最受業內關注的便是“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根據《辦法》,為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單户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不過,對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辦法》提出,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調整。
在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方面,銀保監會明確,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
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銀保監強調,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
“多元化的參與主體是互聯網貸款的特性之一。監管對機構合作持正面肯定的態度。但商業銀行要相應在協議中明確限定合作方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從而把銀行穿透到貸款全流程,儘可能扎牢風險管理體系的‘籬笆’,更有效地擠壓業務發展和創新中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交通銀行(4.890, -0.02, -0.41%)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黃豔斐指出。
不設行政許可
“互聯網貸款不僅有利於銀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進其轉型發展,也有利於更好更便捷地滿足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銀保監會認為,互聯網貸款作為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及的客户羣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為突出。
《辦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消費者保護
針對互聯網貸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保護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
二是圍繞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對取得借款人風險數據授權時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切實保障客户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四是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地方銀行跨區展業暫未限制
《辦法》明確,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户。但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黃豔斐認為,該規定相當於為未來地方法人銀行跨區展業留出了政策空間。國有大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均被排除在限制之外。這一“鬆綁”條款也模糊了傳統商業銀行與互聯網銀行的界限,意在推動互聯網貸款供應方朝更加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則認為,《辦法》將賦予互聯網銀行較大的空間。作為互聯網貸款的領先者,互聯網銀行應繼續深入探索金融科技在信貸領域的應用,全面開發互聯網貸款業務,特別是要加快企業在線信貸產品的創新,為銀行業數字化轉型起好頭、探好路。
過渡期為2年
為儘可能地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户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
《辦法》明確,自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內,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應在控制整體規模基礎上,逐步有序壓降,同時按照《辦法》規定,在風險治理架構、風險模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或整改。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此外,為強化現有存量業務的規範,《辦法》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商業銀行應當將業務規劃、風險管控措施、存量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報告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在對上述報告進行評估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整改。
商業銀行存量業務需要整改的,應對照《辦法》制定相應的過渡期整改計劃與上述報告同步報告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監督其有序實施,並視情況採取相關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