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於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向公司出具的《關於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7 號),具體內容如下:“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在2020年1月18日披露的吉林未名天人中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未名)的賬面淨資產與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該公司賬面淨資產差異較大。你公司在首次披露吉林未名賬面淨資產時未審慎核實,導致後期大幅調整該公司淨資產,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二、你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自查報告及解決方案的公告》(以下簡稱 《公告》)中稱“以未名集團所擁有的四個生物新藥……抵償未名集團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及利息”“以未名集團所擁有的吉林未名天人中藥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抵償未名集團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及利息。”你公司控股股東未名集團系間接持股上述四個生物新藥原所屬公司,並非直接擁有上述四個生物新藥;未名集團間接持有吉林未名45.12%股權,並非擁有吉林未名100%股權,《公告》中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不符,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三、2020年2月12日,你公司在深交所“互動易”上回復投資者問詢時稱,公司參股公司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正在開展新冠肺炎疫苗的研製工作。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發佈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稱新冠疫苗研發單位為北京科興中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公司與其無股權關係。你公司在未經審慎核實的情況下作出回覆,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編輯 李薇佳信息披露違規 未名醫藥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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