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大股東佔用”風潮幕後:難有勝算的“鋌而走險”緣何頻發?
大股東違規佔用,被監管層重點提及,並非偶然。
“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8月7日晚,證監會在通報2020年上半年案件辦理情況特別指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持續跟蹤瞭解,大股東違規佔用問題由來已久。
2003年,證監會發出通知要求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2006年證監會聯合公安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等8部門對清理大股東佔用資金作出明確要求。然而,從近幾年查處案例看,資金佔用問題依然屢禁難止,遏制佔用依然任重道遠。
大股東和實控人違規佔用問題為何屢禁難止,這一問題可以如何解決?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一問題的產生可以大致拆解為大股東需要用錢、其他渠道獲取資金困難、可以從上市公司成功“提款”,選擇承擔違規佔用帶來的風險這幾個要素。
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顯然是一條危險的不歸路。
大股東“花式”違規調查
證監會8月7日晚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1-6月新增各類案件165件,辦結154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犯罪案件和線索共59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8份,罰沒金額合計38.39億元。其中涉及財務造假,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執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
其中,證監會上半年對24件未按規定披露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的行為立案調查。
譬如,富控互動(600634)、尤夫股份(002427)實際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以上市公司銀行存款為質押向銀行貸款,資金轉入大股東控制的賬户。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數據,近來還有ST金花、ST聖萊、*ST東洋、天翔環境等多家上市公司曝出大股東違規佔用,形式多樣,有的直接劃轉,有的間接資金拆借,還有違規佔用由違規擔保觸發。
以ST金花為例,該公司7月31日披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19年,金花投資通過非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合同書》、其他關聯方西安桑碩和西安鴻輝通過與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方式,累計從上市公司拆借資金27,777萬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歸還),佔金花股份2018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5.68%。
但ST金花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重大合同的行為。
6月30日,*ST東洋披露《關於收到控股股東歸還上市公司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公告》,公司經統計核查,截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東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餘額為13.7億元。
公告透露出一個重要信號,公司控股股東未能如期出售資產,無法按期歸還前述借款,債權人履行手續執行了*ST東洋8.24 億元,故控股股東又佔用了上市公司資金,而且*ST東洋的擔保沒有履行決策審議程序。
可以看出,*ST東洋大股東的資金鍊已極其緊繃。
缺錢下的“鋌而走險”?
缺錢,是大股東違規佔用首要的動因。
“其實中間有幾年,大股東資金佔用問題已經很少見了,這幾年才又死灰復燃。”一名資深投行人士向記者指出。
據其觀察,2015年之後,隨着去槓桿力度加大,依靠擴張信用的粗放發展模式不靈了,一些習以為常的融資渠道逐漸收緊,大股東打起了上市公司的主意。
一名資深投行人士也坦言,據其觀察,2018年以來大股東違規佔用事發顯著增多。
一個背景是,2018年下半年,大股東股票質押危機引發的踩踏式下跌以及一系列控制權變更。從而不乏大股東“鋌而走險”,將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而這一過程在公司內控缺位的情況下也難以得到有效的制約。
“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主要原因是,大股東缺錢,而上市公司內部也沒有相匹配的內控制度來制約大股東,制度體系形同虛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教授受訪表示。
“很多公司整個管理層都是被大股東、實控人控制,大股東能控制整個上市公司的資金管理,利用上市公司的資金為自己牟利,沒辦法形成有效的制約。”一名律所高級合夥人告訴記者。
內部來看,難以形成有效制約,外部來看,相關法律也未能對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
以ST冠福為例,該公司2018年10月12日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覆公告顯示,ST冠福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林福椿、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統稱“ST冠福控股股東”)在ST冠福未履行審批決策程序的情況下,以ST冠福或ST冠福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兑匯票並貼現、對外借款、提供債權確認及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等;截至該公告披露日,違規事項合計金額為19.85億元,佔ST冠福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37.16%。
相對20億鉅額“提款”,ST冠福受到的行政處罰僅為公開譴責。
ST冠福2019年6月25日公告,因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近20億元、違規對外擔保等事項,深交所對ST冠福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且公開認定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林文智、時任董事長林文昌五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解法何在?
上市公司乃公眾公司,屬於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直接、間接掏空了上市公司,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是資本市場的一大頑疾。
“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本質上反映了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其意志取代了上市公司意志,上市公司淪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謀一己之私的附庸。而上市公司董監高沒有為謀全體股東福祉而忠實勤勉履職,失職瀆職。” 一名資深市場人士認為。
“根除違規佔用,內靠有效的公司治理,外靠監管執法、刑事懲戒,中間的是以民事賠償為抓手追究大股東及董監高對股東尤其中小股東的信義義務。”該人士繼續説。
盤和林向記者指出,杜絕違規佔用,最核心的方式是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並讓各方監督實行。
“比如獨立董事履職,財務審批制度,註冊會計師每年的審計都是監督力量。監管方面,如果發現註冊會計師沒有必要的內控測評、獨立董事沒有及時發表意見、公司高管CFO沒有經歷必要流程就劃撥了資金。證監會就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不只是大股東。當然,對於違規大股東保持嚴刑峻法,也是很關鍵的。只有用制度捆住大股東的手腳,才能杜絕資金的違規佔用,以制度保護中小股東,才能長治久安。”
大股東能夠順利從上市公司“提款”,董監高的制約作用“缺位”不容忽視。而實際上,公司法對此早有明確規定。
“證券監管部門通過行政處罰等方式激活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的董事信託責任,對於預防股東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聯儲證券投行業務負責人尹中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此外,有資深投行人士坦言,對於違規大股東保持嚴刑峻法,交易所也要履行知情向司法機關舉報的職責,及時向公檢法移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