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證券時報
為進一步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原則,銀保監會辦公廳5月29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據悉,《通知》之所以是發揮“問題導向、急用先行”原則, 是因為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當行監管辦法,下一步,待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相關條例施行後,才能就典當行監管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為適應現階段典當行業發展、監管體制與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引導典當行迴歸典當本源,專注細分領域,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滿足小微企業、居民個人短期、應急融資需求,發揮對金融體系“拾遺補缺”的作用。《通知》因此明確,典當行應當迴歸民品典當業務本源,逐步壓縮房地產典當業務比重。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集資、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對外投資;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或渠道融資;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為堅持簡政放權,《通知》明確將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即日起,不再對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設置前置條件;鼓勵已設立的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增強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同時,減輕年審負擔,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選取1/3的典當行進行年審,三年內實現年審全覆蓋;年審期限延長為6個月,起止時間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在絕當物處理問題上,《通知》不再區分絕當物估價金額大小要求,統一要求典當行對絕當物採取協議折價或協議拍賣、變賣的處理方式,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多退少補”。即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户,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户追償。
在典當行利息和綜合費用收取方面,為適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通知》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範圍執行,不再按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綜合費用方面,要求典當行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當户收取綜合費用,且不得超過現行《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率上限。
目前,涉及典當行業監管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考慮到《通知》是為適應典當行業發展與監管的實際情況,對《典當管理辦法》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部分條款的修訂,因此,《通知》發佈後,《典當管理辦法》和《典當行業監管規定》仍舊有效,但與《通知》不一致的規定,以《通知》為準。
數據顯示,近年來,典當行業發展總體平穩,業務繼續保持小額、短期特色。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典當企業8397家,註冊資本1722.6億元,資產總額1602.7億元,典當餘額992.86億元。2019年1-12月,全行業實現典當總額2860.48億元,累計開展業務179.2萬筆,平均單筆業務金額16.6萬元,平均當期33天,最短當期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