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組織開展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城市申報工作

7月24日,為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決定開展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五部門日前印發通知,組織開展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申報工作。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原則上均可申報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重點支持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以及符合國家重大生產力佈局要求、落實國家有關重大決策措施成效明顯、國家明確予以表揚激勵的申報對象。鼓勵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以及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先進製造業集羣、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區)申報試點。

以下為全文:

關於組織申報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城市的通知

工信部聯財函〔2020〕16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製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28號)、《關於金融支持製造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銀髮〔2017〕5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8號)等部署,為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決定開展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原則上均可申報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重點支持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以及符合國家重大生產力佈局要求、落實國家有關重大決策措施成效明顯、國家明確予以表揚激勵的申報對象。鼓勵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以及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先進製造業集羣、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區)申報試點。

二、申報條件

申報城市(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產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視,將產融合作列入本地重點工作,建立相關機構或工作機制,資源整合能力較強,安排相關專項資金,組織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積極支持和參與國家產融合作平台建設。

(二)產業基礎能力較強,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鏈水平較高,金融資源較為豐富,金融科技發展條件良好,普惠金融和綠色金融發展初顯成效,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三)產融合作相關做法亮點突出,金融支持製造業力度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的產融合作成效較為顯著,積極應用工業大數據等賦能產融合作。

(四)積極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舉措,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在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等方面取得實效,有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

三、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城市(區)通過“產融合作試點城市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申報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31日。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文件:由申報城市(區)人民政府出具。

2.實施方案:根據通知要求和編制提綱(附件1)編寫,方案實施期不超過3年。

3.定量指標統計表:參照附件2中填表説明填報數據。

4.相關材料:支持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如地方出台的金融支持製造業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等。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申報材料的審核篩選工作。2020年9月15日前在申報系統中確認推薦試點城市(區)並提交聯合上報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試點城市(區)數量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試點城市(區)數量不超過1個。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評審確定並公佈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城市名單。後續將持續跟蹤試點工作進展,適時評估工作成效。

四、有關事項

(一)第一批試點城市方案實施期滿,如有意願繼續試點,請按照編制提綱(附件1)要求更新實施方案,並直接通過申報系統上報,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複核後延續試點。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試點經驗宣傳推廣,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推動開展專項產融信息對接活動,與部分金融機構開展戰略合作,提供國家產融合作平台服務,推動中央層面基金與地方基金加強合作,開展企業上市培育,協調推進各類試點示範工作有效聯動。

五、聯繫方式

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文化發展中心(申報諮詢)

聯繫人及電話:宋曉旭 010-68200662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系統諮詢)

聯繫人及電話:何 陽 010-62300196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政策諮詢)

聯繫人及電話:周 楠 010-68205889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71 字。

轉載請註明: 五部門組織開展第二批產融合作試點城市申報工作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