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2部門近日印發《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聚焦重點領域,優化市場環境,強化要素支持,鼓勵改革創新,減輕企業負擔,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構建民營企業合理盈利的參與機制,充分發揮民營企業作用,提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質量和效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綜合運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玉濤看來,《意見》是對《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有助於為民營企業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
交通基礎設施領域是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重要的進入領域,所存在問題和政策走向廣受關注。
“近年來,中央屢次強調促進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重點是破除市場準入壁壘,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減少所有制歧視。”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認為,《意見》是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的重要舉措,不僅為民營企業開展更廣泛領域投資提供支持,而且也有效解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快速發展面臨的融資瓶頸,進而使交通基礎設施供給更符合市場化的需要。
李玉濤認為,《意見》將有力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加快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高質量發展。在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大背景下,國家推出“兩新一重”建設以擴大有效投資,交通基建迫切需要健全市場化投融資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
“《意見》突出一個‘實’字。關於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基建,各種運輸方式各主管部門都出台過相關意見,應該説已經有了一定政策基礎。《意見》突出重點難點,要求出實招,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李玉濤説。
比如,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意見》既明確提出了亟需破除的市場準入壁壘,包括一些不合理資質條件等,也從規則和制度提出了創新體制機制的要求。《意見》強調,合理設置資格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設置限制性門檻。以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為原則,全面清理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現有資質資格限制性規定,分類提出處理措施。
“深化改革就是要切中體制機制弊端的要害,解決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問題。《意見》圍繞痛點堵點和難點,着力解決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問題,讓民營企業能有效參股甚至控股參與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運營。”劉向東説。
“為利用民營企業在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方面的動力優勢,發現市場需求和經濟聯繫,拓展盈利模式和收益來源,《意見》要求在鐵路場站、城市綜合體、新基建等領域拓展民營企業的參與;為解決民營企業的實際困難,《意見》在減税降費、用電、融資等方面提出了系列舉措;為提高民營企業在公共政策中的話語權和參與度,《意見》要求建立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溝通協商機制、形成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庫等。”李玉濤認為,這些都是《意見》中值得關注的亮點。
在拓展企業參與領域方面,《意見》提出,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重大鐵路項目建設以及鐵路客貨站場經營開發、移動互聯網服務、快遞物流等業務經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以貨運功能為主的機場、通用機場、直升機起降點項目建設,獲取航空貨運國內和國際航權;鼓勵具備專業經驗的民營企業參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活動;拓寬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渠道……
在減輕企業實際負擔方面,《意見》要求,優化營商環境,税費優惠政策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主體。不得向民營企業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對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情況實行台賬管理,限期清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切實杜絕新增拖欠款。
在劉向東看來,對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鐵路建設,需要配套建設其他設施,要給予民營企業平等接入的權利,為此需要在輸電配電、融資支持等方面提供全面的資源要素保障支持。
對此,《意見》強調,強化資源要素支持,解決企業實際困難。對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與其他市場主體享受相同投資支持政策;吸引更多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股改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交通領域民營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鐵路企業實施債轉股或資產股改上市融資;引導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對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熊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