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曾遭遇“日息千分之二” 最高法新規將引導民間借貸利率下降

  本報記者 吳曉璐 實習生 何林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由年利率24%-36%,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佈的1年期LPR的4倍。

  以8月20日發佈的1年期LPR(3.85%)的4倍為例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平時有急需用錢週轉的時候,都是從朋友那裏借錢,一直都是按照每月1%的利率支付利息,也是市場價。”河南某小微企業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最近兩年我們的利潤很低,今年的毛利率估計還不到10%。希望新規實施以後,能促使民間借貸利率進一步下降”。

  市場人士預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發佈有望抑制民間高息貸款,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防控金融風險,促進我國經濟平穩發展。

  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彌補市場需求,即填補個人或企業通過正常渠道無法獲得的借款。對於此次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了多家中小企業,他們表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都會存在急需資金週轉的情況,這些企業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成本從年利率12%到73%不等。

  “公司在2011年曾通過個人進行借貸融資,當時的貸款利率年化為24%;而目前公司有一筆約為2.75億元的民間貸款,年利率約為15%。”8月21日陝西某房地產公司部門經理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針對新發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於企業民間借貸可能產生的影響,該經理表示,從民間借貸的總體趨勢上來看,文件的發佈對於實體企業是有利的。“但是由於影響了資金方的利益,資金方可能通過收取諮詢費等手段變向收取高額費用。不過總體上來説,新規對企業是利好。”

  廣東華穗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對記者表示:“公司現在的貸款是從銀行借的,年利率約5%。但是之前也有過短期急需資金週轉的時候,那時候是日息千分之二左右(年化約73%)。”他認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發佈一定程度上會使以後企業貸款成本降低。

  “在國際利率和國內利率呈現下行的情況下,推動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降低,是一項合理的舉措。民間借貸可以作為企業借款的一個補充,但是不能形成過度依賴。法律保護的是一個正常合理的收益,促使借貸雙方都把握好一定的分寸。”中國銀行首席研究員宗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至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發佈如何具體引導民間借貸利率下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葉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法院解決的只是糾紛發生以後的裁判問題,會影響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其實還是靠整體‍規則的完善和監管政策的優化來實現。

  “目前最高法發佈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非職業性的放貸者。對於職業放貸者,‍如果發生糾紛,法院不太可能按照1年期LPR的4倍判決,可能按照‍損失或者是‍一般的LPR利率來裁判。從裁判利率的影響上來看,最終呈現的效果,可能降低民間借貸的成本。”葉林表示。

  除了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防範金融風險。宗良表示,“從當下來看,市場上項目投資收益率能達到目前這個標準(1年期LPR的4倍,目前是15.4%)就已經相當高了。如果社會上都沒有這麼高投資收益的項目,企業以高於該成本的資金去投資,本身也包含了比較大的風險,不利於市場的穩定。”

  宗良認為,此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發佈,給市場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不同意市場上存在大規模的高息民間借貸,也不會保護高息借出方的利益。而企業一旦以超過上限標準的成本借貸,出現風險後再波及相關企業,可能會形成金融風險的蔓延。所以,此次調整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可控的範圍之內,對於促進經濟的平穩發展和金融市場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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