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東控股介紹合作螞蟻集團不客觀 實控人霍東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近期,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東控股”,002647.SZ)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回覆投資者關於公司和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況提問時,未能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相關租賃業務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仁東控股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霍東、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石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仁東控股、霍東及王石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仁東控股及相關人員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仁東控股成立於1998年7月24日,註冊資本5.60億元,於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王石山為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霍東為實控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仁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38億股,持股比例24.66%。北京仁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仁東(天津)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霍東為法定代表人,仁東(天津)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仁東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霍東為法定代表人,仁東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為霍東,持股比例99.90%。

  當事人霍東自2018年7月5日至今任仁東控股第4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7月4日,自2018年9月26日至今任代理董事會秘書;王石山自2018年7月5日至今任仁東控股第4屆副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7月4日,自2018年10月8日至今任總經理、財務總監。

  仁東控股2019年年報顯示,王石山,碩士學歷,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歷任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天津南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南車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上海中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中車投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車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籌備)等。現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民盛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霍東,碩士學位,新加坡國立大學EMBA。曾就職於中國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歷任青海慶華礦冶煤化集團、新疆慶華能源集團、中國慶華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之後創辦仁東集團,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長。

  仁東控股於2020年8月7日發佈的《關於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公司問詢函回覆的公告》顯示,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公司子公司民盛租賃有限公司與螞蟻集團在融資租賃業務上的具體合作形式、與螞蟻鏈上合作商户數量、融資租賃業務交易量及交易金額等情況提出疑問,仁東控股作出相應回覆如下:

  民盛租賃自2019年6月起開始服務於螞蟻集團平台上的信用租賃商户,主要在手機3C數碼產品、辦公設備以及傢俱家電等領域做了融資租賃業務投放。2019年11月,民盛租賃自主開發的區塊鏈業務管理系統上線,並接入了螞蟻集團旗下的e籤寶、實名認證、蟻盾、區塊鏈保險等產品。2020年1月,民盛租賃作為螞蟻鏈首家上鍊的融資租賃公司,完成了螞蟻鏈上放款的首筆融資租賃業務投放。民盛租賃與螞蟻鏈合作,主要是藉助其鏈上豐富的客户資源、完善的風控體系以及先進的技術研發水平,來拓展業務量、提升經營效益。目前民盛租賃2C業務合同及合作基本都在螞蟻鏈上實現。自2019年6月至今,民盛租賃與螞蟻鏈上商户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累計實現投放額約1.4億元。2020年7月23日,民盛租賃受邀參加螞蟻集團召開的螞蟻鏈品牌發佈會,未簽署具體協議。

  民盛租賃自2019年6月以來,共計與4家螞蟻鏈上商户形成融資租賃業務合作關係,形成2C服務人數2.2萬餘人,形成2B中小微企業投放35家。螞蟻集團旗下以螞蟻鏈團隊為核心,向公司提供相關技術支持。民盛租賃2019年度共計實現該類型業務下營業收入421萬元,佔民盛租賃收入比重為28%,民盛租賃收入佔仁東控股總收入比重為0.82 %;2020年第一季度該類型業務實現營業收入229萬元,佔民盛租賃收入比重為54%,民盛租賃收入佔仁東控股總收入比重為0.0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東、王石山:

  近期,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回覆投資者關於公司和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情況提問時,未能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相關租賃業務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霍東、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石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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