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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期貨羅滿生:《期貨和衍生品法》為期貨經營機構境內外展業提供製度支持

由 東方崇學 發佈於 財經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公開資料顯示,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期貨法就曾分別被列入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屆共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至今歷時近三十年,立法過程艱辛,因此此次《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意義重大。

對此,廣發期貨董事長羅滿生解讀稱,《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效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空白,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將開啓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新篇章;同時明確了國家對期貨市場發展的大力支持,為期貨經營機構境內外展業提供製度支持,有利於增加交易者信心,為期貨市場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有利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保駕護航。

具體到《期貨和衍生品法》內容來看,羅滿生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最大的亮點有四:一是統籌考慮期貨和衍生品兩個市場,在重點系統規定期貨市場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使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有法可依”。二是既總結提煉了期貨市場三十多年來的發展經驗,穩定了市場預期,又順應市場趨勢,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範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作出了創新安排,為市場改革創新預留空間。三是在規範境內市場的基礎上,對跨境交易和監管作出安排,構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體系。四是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體來看,《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對於期貨交易做市業務、衍生品交易業務、跨境業務均具有較大推動作用。

具體到期貨公司以及投資者來看,羅滿生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推出擴大了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有利於改善期貨公司利潤模式單一的現狀,為期貨公司探索新的經營模式、理念提供發展空間,為期貨公司增強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預留法律空間,進一步拓寬期貨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深度和廣度。而對於投資者而言,《期貨和衍生品法》圍繞保護普通交易者這一中心思想,作出了許多安排,包括區分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確立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明確交易者享有知情權、查詢權、保密權等權利;禁止期貨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期貨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參與期貨交易,防範利益衝突;全面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規範;建立交易者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現行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重點規定了交易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條款,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後的舉證責任倒置、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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