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日訊 日前,深交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周茂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66號)。周茂作為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普利製藥”,300630.SZ)的董事、副總經理,周茂於2021年2月26日買入普利轉債20892張,成交均價100元/張,成交金額208.92萬元,於2021年8月13日賣出16230張,成交均價125.18元/張,成交金額203.21萬元。上述交易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周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周茂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於1992年7月14日,是專業從事化學藥物製劑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3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普利製藥,股票代碼300630。周茂於2015年10月30日至今任普利製藥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周茂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66號
周茂:
你作為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總經理,你於2021年2月26日買入普利轉債20,892張,成交均價100元/張,成交金額2,089,200元,於2021年8月13日賣出16,230張,成交均價125.18元/張,成交金額2,032,123.85元。上述交易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條的規定。
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合規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