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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重磅落地!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於6月12日深夜來襲。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當日晚間,證監會和深交所也相繼就創業板改革規章制度向市場徵求意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正式啓動。其中,深交所發佈的8項業務規則已完成徵求意見,於6月12日正式發佈實施。
深交所本次集中發佈的主要業務規則包括:《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行業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等8項。
此外,還同步發佈18項配套業務細則、指引和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及主要業務規則中相關制度安排,包括《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等。
設置行業負面清單
此次正式發佈的文件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農林牧漁、採礦、紡織等十二大行業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在創業板申報上市,但深交所同時表示,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除外。
這一點也符合此前市場預期。
久友資本董事長李陽向界面新聞表示,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標準會隨着時間逐漸發生變化。負面清單的設置會給市場提供一個傾向性的定位,加快資源的配置。對於股權機構而言,負面清單的出台也會起到對投資的引導作用。
但負面清單也需要辯證審視,傳統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核心技術,同樣可以符合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所以負面清單更多是給予原則性的引導,但是到具體的個案時,還是得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在發審方面,深交所還落實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另外,深交所還將上市委會議通知時間由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改為5個自然日前,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
“無論是近期提速的科創板項目,還是剛剛火速拿到批文的新三板精選層公開發行項目,都可以看出註冊制精神已經在國內資本市場體現得越來越濃,未來創業板的快速審核及註冊也是可以期待的”。北京地區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稱。
除此以外,新規中還包括設置小額快速再融資適用條件;明確發行人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等內容。
創業板紅籌上市條件明晰
與施行註冊制的科創板一致,創業板也允許紅籌企業上市。
本次發佈的新規中,深交所也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目前來看上述內容都與科創板紅籌相關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
深交所特別指出,對於紅籌企業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規的,強調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境內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除紅籌企業外,普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也被優化。
具體而言,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財務類退市標準上,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而在交易制度上,本次公佈的新規中,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而鑑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漲跌幅的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也被同步放寬至20%。
易方達基金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成曦表示,隨着創業板註冊制的深化落實,跟蹤創業板指數的被動產品將在改革中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成曦表示,大量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或將奔赴創業板市場,多元化的業務模式高精尖的技術創新以及複雜化旳商業生態將增加主動投資的選股難度。相反,被動投資能夠較好地分散風險,同時享有創業板改革紅利與優勢龍頭成長潛力。
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
註冊制下,新股定價是市場化水平的直接體現。
此次發佈的新規中,深交所表示,將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一方面面向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首次公開發行詢價對象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類專業機構投資者。
另一方面也保留直接定價方式。發行數量2000萬股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盈利企業,可直接定價確定發行價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效率。
深交所也將通過提高新股網下發行比例。將網下初始發行比例調高10%,提升回撥後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長期資金優先配售比例,增強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的有效性,促進新股發行合理定價。
戰略配售關於發行規模的前置條件也被取消,由發行人和承銷商自行決定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對不同發行規模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數量和戰略配售比例作出針對性要求,提高戰略配售制度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