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報不能隨意臆測、信口開河

原標題:券商研報不能隨意臆測、信口開河

近日,某知名券商發佈研報《寧德時代系列之二——儲能篇:第二“增長曲線”的終局探討》,預計2060年寧德時代儲能業務營收中樞為1714億元,維持“增持”評級。有人戲稱分析師開了“天眼”。筆者認為,券商研報不能隨意臆測、信口開河。

券商研報預測上市公司3至5年之後情況,或許還有點價值或可信度,但要預測40年後的業績恐怕很難。科技創新日新月異,現在的儲能技術等到了40年之後或許就會一文不值,40年內各種不確定性因素近乎無窮,到時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都不一定。分析師無視各種不確定性,簡單臆測未來幾十年後上市公司業績,不符合客觀、審慎等原則。

2020年證監會《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製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2020年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第12條規定,製作研報應當採用嚴謹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邏輯,基於合理的數據基礎和事實依據,審慎提出研究結論。可以説,紮實的調研、詳實的數據、專業的態度、嚴密的邏輯、審慎的研究,是券商研究員拿出一份合格研報的基礎條件。

當前市場爆炒新能源概念,寧德時代又是這個最大熱點的龍頭企業,市盈率早已過百、市值超萬億元,當前的業績難以支撐目前股價,只能從未來業績角度來尋求支撐。券商研報描繪未來業績藍圖,有利於吸引資金流入。

一般券商研報對標的分為“買入”“增持”“中性”“減持”“賣出”等五個評級,現實中,有些券商研報的評級多為“買入”和“增持”,其中不乏吹捧之詞,而“中性”“減持”“賣出”評級的研報比例較少。這種現象的背後,或是因為券商分析師在其中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

券商既是證券交易經紀人,又可作為發行人的上市保薦人,還可作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財務顧問,其在證券市場承擔多面手角色。券商研究員發佈樂觀研報,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投資,既可獲得更多經紀收入,也有利於取悦自己的服務對象,甚至可幫助一些主力套現獲利。

從此前監管部門處罰的一些券商研報案例來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分析師未審慎使用信息、分析方法不嚴謹、引用信息不合規,偏離了作為專業機構、專業人士需秉持的專業、合規、審慎、為投資者負責的基本原則和態度。要引導券商研報提高水平,筆者建議應主要圍繞以下幾方面:

一是要強化內部控制。一些質量較低的研報之所以發佈,與券商內控體系不健全有關。按規定,券商等應當建立研報發佈審閲機制,安排專人做好研報發佈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券商只有細化研報質量控制的程序和崗位職責,建立清晰的質量審核清單和工作底稿,才能有效堵住研報發佈的一些漏洞。

二是要強化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證監部門對券商等發佈研報行為實行監督管理,不僅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作出處罰,對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也可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發佈研報等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券商發佈研報實行自律管理,對分析師違反執業規範或行為準則等行為,可採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停止執業等紀律處分。研報雷人雷語、小錯不斷,也拉低了行業的公信力,同樣要追責。

三是強化市場約束。券商研報主要針對機構需求而量身定做,並非大眾消費品,有些投資者按照研報“評級”或“目標價”操作,損失慘重。中小投資者並非就不能用券商研報,但應有選擇性使用,要有自己的獨立判斷,對於明顯不審慎、不客觀的研報應棄用,對聲譽不好的券商其發佈的研報要謹慎對待。讓質量不高的券商研報失去市場,對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同樣也是一個倒逼動力。(作者系財經評論員)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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