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2020年第99次審議會議上,上海皓元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稱:皓元醫藥)的IPO申請被暫緩。皓元醫藥也成為了2020年科創板第5家被暫緩審議的企業。
此前,在我們發表的文章《皓元醫藥頻以“安全港條款”迴避專利風險,是否合適?》中就提及,公司以“安全港條款”迴避專利風險,但公司相關產品的營收已經邁過2億元的門檻,是否適用“安全港條款”?此外,我們在文中還指出,公司本次IPO募集資金主要投向低毛利項目,第一大供應商也陷入了擔保違約的困境。
IPO暫緩審議,劍指專利問題
皓元醫藥的業務包括小分子藥物發現領域的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的研發,以及小分子藥物原料藥、中間體的工藝開發和生產技術改進。
(圖片來源於攝圖網)
2017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皓元醫藥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7396.67萬元、30019.51萬元、40896.9萬元、24876.12萬元,淨利潤分別為1500.69萬元、1841.42萬元、7342.96萬元、4518.85萬元,業績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
招股説明書顯示,報告期內,皓元醫藥在境外產生的銷售收入分別為6650.14萬元、12372.65萬元、16704.03萬元、10304.15萬元,分別佔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38.23%、41.4%、41.46%、41.69%。
從產品方面看,皓元醫藥形成了包含37000多種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的特色產品線,自主合成的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超過了10000種,已完成工藝研發並延伸為原料藥及中間體的產品超過100種,其中84個產品已具備產業化基礎,產品涵蓋了抗腫瘤、抗病毒、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治療領域。從收入情況看,皓元醫藥業績增長不錯。但是,在首發會議上,公司的IPO申請被暫緩。上交所發審委主要對皓元醫藥提出的問題,集中在專利方面。發審委要求皓元醫藥針對未獲得授權並處於第三方專利期內的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產品銷售予客户的情形,説明公司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
另外,皓元醫藥報告期內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業務涉及第三方專利期內產品,公司在招股説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一、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部分產品涉及第三方專利的風險提示”中認為上述行為屬於各國專利法保護例外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此,發審委要求皓元醫藥説明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具體法律依據。
“安全港條款”能否成立?
此前,在我們發表的文章《皓元醫藥頻以“安全港條款”迴避專利風險,是否合適?》中,就對皓元醫藥專利情況進行了分析。
從專利數量看,皓元醫藥在售的工具化合物種類約為10000種,其中自主合成的工具化合物種類約為2600種。經評估申請並取得授權的發明專利29項,其中工具化合物合成方法專利為9項,佔公司全部工具化合物產品種類比例僅為0.09%。
對於專利問題,上交所發審委要求公司説明報告期內銷售的未獲得授權並處於第三方專利期內的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產品情況;説明公司前述產品出口是否符合主要境外進口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業務的重大不利因素,前述認定予以支持或者已獲得其他充分有效的論證依據。上交所發審委指出,《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認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前提是該等行為系“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上交所發審委要求公司説明如何監督和約束客户能符合前述要求,並説明相應內控制度的具體措施。
皓元醫藥此前在招股書中稱,報告期內,發行人所從事的分子砌塊、工具化合物業務系主要面向藥物研發企業、科研單位及院校等,為其開展科學研究以及藥證註冊申報等用途,提供以“微克”、“毫克”、“克”為單位的小劑量試驗用化合物。該部分化合物系用於醫藥研發階段,屬於各國以成文法或判例明確規定的專利權保護例外的情形,無需獲得授權。
皓元醫藥上述解釋依據的是專利法中的“安全港條款”。為了維持專利權的壟斷性以及促進科學進步之間的平衡,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成文法律規定或者司法判例中,均對專利權進行了限制,即利用存在第三方專利的產品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以及為獲得該國藥物所需要的行政審批的信息而進行的合理相關行為,不視為侵權。
根據查詢到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135條,對實驗使用例外條例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其中明確規定了“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據招股書,皓元醫藥銷售的產品目前是在科學研究和實驗中利用他人專利技術,是否是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呢?這可能會有一些爭議。
另外,從銷售規模看,2017年-2019年,分子砌塊和工具化合物業務收入分別為8125.49萬元、15063.79萬元、23568.29萬元,業務規模已經較大,是否還適用“安全港條款”?因此,發審委要求皓元醫藥説明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具體法律依據,是很有必要的。
第十大股東股權被凍結
此外,我們還發現公司供應商也存在一些問題。此前,在《皓元醫藥頻以“安全港條款”迴避專利風險,是否合適?》一文中,我們發現,鄒平大展在報告期內,長期是公司第一大供應商,皓元醫藥對其累計採購總額約8260.54萬元,然而,鄒平大展因借款互保造成違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具體事項為鄒平大展為山東銀冠實業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平縣支行的金融借款提供擔保,山東銀冠實業有限公司及鄒平大展等擔保方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引發金融借款糾紛。
另外,值得注意的還有,皓元醫藥的第十大股東,持有公司2.66%股權的新餘誠眾棠,所持公司股權遭凍結。根據《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杭公拱凍財/解凍財字[2019]JC136號),由於新餘誠眾棠主要有限合夥人實際控制人韋傑控制的金誠財富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調查,新餘誠眾棠持有皓元醫藥的股權全被凍結,凍結時間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如果公司上市,那麼此項股權凍結將影響公司該部分股份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