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如何讓獨董既“獨立”又“懂事”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財經

  趙學毅

  近日,隨着康美案一審判決落槌,其5名獨立董事被判承擔5%至10%的不等鉅額連帶賠償責任,獨董這一職業彷彿一夜之間就從“輕鬆”變得“高危”起來。市場普遍認為獨董的收入與處罰不匹配,引起部分上市公司獨董的扎堆辭職。

  獨立董事起源於1976年的美國,目前來看,美國證監會對獨立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低於內部董事,很少對獨董進行處罰或提起訴訟,獨董更是很少承擔財產性民事責任。這是獨董風險較低的根本原因。

  我國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了上市公司,但以往證券執法實踐表明:獨董與其他董事擔負同等的義務、承擔同樣的責任,對違規零容忍。新《證券法》第197條明確規定,如果上市公司未披露有關信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負有直接責任)將會受到2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款;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了信息但有虛假陳述的話,負有責任的獨董將會受到5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款。筆者注意到,今年3月份,廣東榕泰因財務造假、信披違規等,其四名獨董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罰款約為獨董8年的薪酬。也就是説,在我國獨董向來就是高危職業,而非人們理解的“平躺”就能賺錢的職業。

  讓獨董既“獨立”又“懂事”,除了通過依法加大處罰的高壓之外,筆者認為至少可從四方面進行思考:

  一是加強獨董的監管,提升獨董進入的門檻。交易所加強上市公司獨董任職資格備案審查工作,及時排除不負責任、嚴重違規的獨董。

  二是通過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屁股決定腦袋”的問題。大部分獨董由上市公司聘請,無論是津貼還是收入均由上市公司來發。於是,過於“懂事”的獨董往往淪落為市場眼中的“花瓶”。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理順獨董的責權利關係。

  三是上市公司要強化和完善公司治理架構,為獨董監督工作提供便利;給予較高的話語權,讓獨董實實在在發揮其客觀作用。保護股東權益、投資者權益,説到底也是上市公司提升整體價值的有效途徑。

  四是獨董要有職業的敬畏感、責任感,敢於擔當,敢於在董事會上提出不同意見。正如同時擔任格力電器、萬科A、中光學和柔宇科技獨董的劉姝威所言,獨董要對投資者負責任,對有關資料出現疑問必須詢問上市公司相關部門,簽字前嚴格審查相關資料。否則,拒絕簽字。

  我們認為,無論是探討“花瓶”的自我修養,還是治理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牢記初心,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把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只有這樣,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能真正完善起來,從而避免財務造假及虛假陳述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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