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藥業藥品註冊批件與關聯方不分家 人員混用資產交疊獨立性存疑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放眼江西天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新藥業”),2017年末,為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天新藥業實控人控制的企業浙江天新關閉維生素生產線,並處置和轉讓相關設備、資產。自此,天新藥業稱其與浙江天新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及獨立性缺失問題。然而事實或並非如此。

一、與實控人控制企業不避嫌,業務獨立背後仍共用聯繫方式長達三年

企業聯繫電話是消費者瞭解企業的方式,也是企業獲取訂單的重要途徑。

在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後,天新藥業與實控人控制企業卻仍存在共用聯繫方式的情形長達三年。

1.1 浙江天新及其孫公司上海新維特系實控人控制的企業,系天新藥業關聯方

據簽署日為2022年6月23日的《天新藥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以下簡稱“招股意向書”),浙江天新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天新”)系天新藥業實控人許江南、許晶分別持股55.5%、18.5%的企業。

同時,許江南、許晶分別在浙江天新處擔任執行董事、監事。

此外,許江南、許晶通過浙江天新控制的上海旭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璇生物”),持有上海新維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維特”)100%的股權。

由上可知,上海新維特系浙江天新的孫公司。而浙江天新、旭璇生物、上海新維特均系天新藥業實控人控制的企業,系天新藥業的關聯方。

2017年末,浙江天新為了避免同業競爭而停產維生素,並且向天新藥業無償轉讓相關商標、專利和域名等無形資產。

1.2 稱浙江天新已不具備生產能力,業務、資產及人員等方面彼此獨立

據招股意向書,天新藥業是一家從事單體維生素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

而浙江天新原從事原料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銷售。

為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浙江天新已於2017年底關閉維生素生產線並停產,不再進行與天新藥業相同或類似業務。同時開始處置、報廢相關生產設備,並將商標、專利、域名等無形資產無償轉讓給天新藥業。

招股意向書進一步顯示,2021年1月,浙江天新的經營範圍發生變更。截至簽署日2022年6月23日,浙江天新僅保留了維生素B6、萘普生、萘普生鈉原料藥的藥品再註冊批件。

但浙江天新已不具備生產能力,僅為投資平台。股權、業務、資產及人員等方面均與天新藥業保持獨立,與天新藥業不存在同業競爭關係。

然而,事實或並非如此。《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天新藥業的子公司與浙江天新下屬企業,仍存在共用企業聯繫電話的情形。

1.3 2015-2019年,子公司博納賽恩與浙江天新孫公司共用企業聯繫方式

據招股意向書,截至簽署日2022年6月23日,上海博納賽恩醫藥研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納賽恩”)是天新藥業全資子公司。成立時間為2010年9月19日。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2015-2019年,博納賽恩的企業聯繫電話均為021-60431597。

同樣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顯示,2015-2019年,上海新維特的企業聯繫電話亦為021-60431597。

顯然,在2017年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後,天新藥業子公司仍與浙江天新孫公司共用企業聯繫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浙江天新的孫公司上海新維特,其具備實際經營業務。

據招股意向書,報告期即2019-2021年,天新藥業存在向關聯方上海新維特採購原材料,及出售商品的情況。

這意味着,報告期內,上海新維特存在實際經營。

顯然,2017年便已承諾相互獨立,但此後的三年時間裏,卻仍共用企業聯繫方式。天新藥業業務獨立性堪憂。

事實上,天新藥業與浙江天新之間的“故事”才剛剛開始。

二、藥品註冊批件與關聯方“不分家”,資產獨立性或遭“侵蝕”

藥品再註冊是指對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後,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進口該藥品的註冊申請。

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後,天新藥業與浙江天新不僅仍存共用聯繫方式情況,其藥品再註冊批件或也並未“斷乾淨”。

2.1 消除同業後,浙江天新仍保留萘普生及萘普生納等藥品再註冊批件

前述提及,2017年年末,浙江天新在採取措施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過程中,保留了維生素B6、萘普生、萘普生鈉原料藥的藥品再註冊批件。

保留該等藥品再註冊批件系因為該批件對浙江天新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並以此維持公司工商註冊名稱“浙江天新藥業有限公司”中“藥業”的企業行業屬性,從而保留“浙江天新藥業”的商號。

也即是説,在“分家”的過程中,萘普生、萘普生鈉的藥品再註冊批件,並未“分給”天新藥業。

然而,2021年,在天新藥業的線上銷售平台中,其主推產品裏出現萘普生、萘普生鈉的“身影”。

2.2 2021年線上銷售平台的產品包括萘普生,而天新藥業無相關藥品註冊批件

據製藥貿易平台“製藥在線”披露的天新藥業商鋪信息,截至更新時間2021年9月15日,天新藥業主推產品包括萘普生、萘普生鈉。

不僅如此,天新藥業在企業介紹中寫道,在“天新”團隊的不懈努力下,公司的維生素B1、維生素B6、葉酸、抗壞血酸棕櫚酸酯、生物素、維生素D3、維生素E等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處於領先地位。

可見,在線上銷售平台中,天新藥業以“天新”自居,且其仍在出售萘普生、萘普生鈉等屬於浙江天新的藥品,或與浙江天新“不分家”。

而直至更新時間2021年9月15日,天新藥業仍未對上述情況做出改善。

2.3 天新藥業擁有的3項藥品批准文號中,並無萘普生、萘普生

需要説明的是,根據國內外醫藥行業的監管法律法規,醫藥製造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必須向有關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及執照,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 GMP證書、藥品註冊批件等。前述證書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屆滿時須經過有關部門重新評估合格後,方可延續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

而截至招股意向書簽署日2022年6月23日,天新藥業及其子公司僅具有3項藥品的批准文號,其中並無萘普生、萘普生的藥品再註冊批件。

另外,通過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進行查詢,截至查詢日2022年6月27日,浙江天新具有萘普生、萘普生鈉等3項藥品批准文號。天新藥業擁有3項藥品批准文號,但其中並無萘普生及萘普生鈉。

上述情形是否意味着,天新藥業不具有萘普生及萘普生鈉的藥品再註冊批件?而天新藥業與浙江天新是否存在共用藥品再註冊批件的情形?不得而知。

三、核心技術人員任職期間“現身”關聯方,人員獨立性或成“空談”

核心技術人員對於企業來説至關重要,同樣地,核心技術人員是否獨立也是檢驗人員獨立性的關鍵一環。

反觀天新藥業,不僅歷史上與浙江天新存在研發人員混用情況,至今上述情況或仍未得到改善。天新藥業表示其與浙江天新在人員上相互獨立,或難令人信服。

3.1 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天新藥業期間,現身浙江天新專利發明人行列

據招股意向書,天新藥業的核心技術人員為司玉貴、章根寶、郭軍以及萬真。

據招股意向書,1997年2月至2007年6月,章根寶曆任浙江天新技術員、技術開發部經理、質管部經理、技術中心主任、總工程師;2007年7月至簽署日2022年6月23日,任天新藥業總工程師。

值得注意的是,章根寶從浙江天新離職後,即2007年7月以後,其仍出現在浙江天新的專利發明人行列中。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浙江天新於2011年4月13日申請了一項名為“一種DL-萘普生的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該項專利發明人包括章根寶。

而截至查詢日2022年6月27日,該項專利處於專利權維持狀態。

也就是説,在章根寶任職於天新藥業期間,其仍“現身”浙江天新專利發明人名單中。令人不解。

3.2 天新藥業首席科學家曾“助力”浙江天新專利申請,或存人員混淆

而天新藥業另一核心技術人員司玉貴也存在相同問題。

據招股意向書披露的司玉貴任職履歷,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任中科合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任中科院上海有機所博士後;2005年1月至2008年9月任哈佛大學醫學院博士後;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任葛蘭素史克上海研發中心資深研究員;2011年7月至今任天新藥業首席科學家。

也即是説,在司玉貴任職履歷中,並無浙江天新的相關任職經歷。

蹊蹺的是,浙江天新於2016年申請的專利名單中,出現司玉貴的名字。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浙江天新於2016年10月12日申請的一項名為“一種7-氧代膽固醇醋酸酯的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2016108886984,發明人為徐勇智、董新電、司玉貴、範衞東、張平以及張曉增,案件狀態為駁回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天新於2018年10月12日將該專利轉讓給天新藥業。

可見,在歷史上,天新藥業與關聯方浙江天新存在研發人員混用的情況。

而截至目前,雙方研發人員混用的情況,或仍在繼續。

3.3 截至2020年末,核心技術人員司玉貴或仍任職於浙江天新孫公司

據招股意向書,截至簽署日期2022年6月23日,實控人許江南、許晶通過浙江天新控制的浙江台州厚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德投資”),持有浙江新維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新維士”)100%的股權。

因此,浙江新維士系浙江天新的孫公司。浙江天新、厚德投資、浙江新維士均系實控人控制的企業,系天新藥業的關聯方。

而天新藥業的核心技術人員司玉貴,或現任職於浙江新維士。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通過web.archive.org網頁回溯功能發現,浙江新維士官網曾於2020年12月2日發佈信息。信息稱,浙江新維士在上海建有獨立的研發中心,由哈佛大學博士後司玉貴領銜一大批國內外名校畢業的科研人員組成的研發團隊。

通過曾任哈佛大學醫學院博士後可知,天新藥業的核心技術人員司玉貴,與浙江新維士官網列示的研發人員司玉貴,或為同一人。

也即是説,截至2020年12月2日,天新藥業與浙江天新的孫公司浙江新維士,或共用研發人員司玉貴。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查詢日期2022年6月27日,浙江新維士官網已將上述內容刪除。

2017年底,在天新藥業採取消除同業競爭的舉措之後,浙江天新的孫公司浙江新維士,與天新藥業或仍共用研發人員。同時,雙方在企業聯繫方式及藥品的再註冊批件方面,或也“牽扯不清”。

言行不類,始終相悖。此番“帶病”衝擊資本市場,天新藥業能否乘風破浪?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171 字。

轉載請註明: 天新藥業藥品註冊批件與關聯方不分家 人員混用資產交疊獨立性存疑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