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嘉控股(00704)認為金巖和嘉個別董事及管理層人員刻意隱瞞貸款事件及訴訟過程

智通財經APP訊,和嘉控股(00704)發佈公告,有關金巖和嘉訴訟,公司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的獨立法律顧問-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於公開信息平台上發現,於2021年9月13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巖和嘉進行首次立案執行。

經公司向金巖和嘉查詢,金巖和嘉告知公司,2021年7月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一份民事判決書(終審),並向公司提供了日期為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一份民事判決書(一審)(該判決),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行作為原告向金巖和嘉、山西乾通新能源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乾通新能源)、孝義市金巖電力煤化工有限公司(金巖電力)、孝義市金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巖新型建材)、山西金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楊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劉豔萍女士追討就於2017年3月29日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及有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擔保合同及不可撤銷擔保書的糾紛作出判決(該訴訟)。

該訴訟是由於民生銀行與金巖和嘉於2017年3月29日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金巖和嘉向民生銀行借款人民幣9997萬元,借款期限一年期,貸款利息4.35%,並由乾通新能源以1076.19畝林地使用權為該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由金巖電力、金巖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楊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劉豔萍女士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貸款於2018年3月31日到期後,金巖和嘉逾期未有支付本金及利息。民生銀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於2020年11月3日由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民生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並於2021年7月5日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終審判決如下:

1.金巖和嘉於該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償還民生銀行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貸款本息為人民幣1.097億元(該債項);

2.金巖和嘉於該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償還民生銀行以貸款本金為人民幣9997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全部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約定的利息及罰息;

3.民生銀行對乾通新能源所有的位於山西省臨汾市安澤縣的1076.19畝林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民生銀行實現抵押權後,乾通新能源有權向金巖和嘉追償;

4.由金巖電力、金巖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楊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劉豔萍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巖電力、金巖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楊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劉豔萍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金巖和嘉追償。

公司已就該訴訟召開董事會會議,並要求金巖和嘉負責人向董事作出解釋。金巖和嘉負責人確認於2017年簽署《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並且沒有向公司彙報;截至本公告日期,金巖和嘉並未就該訴訟償還該債項。金巖和嘉負責人核實確認該貸款為近日正在進行獨立調查的潛在貸款其中的一部分。

董事會全體成員確認對上述有關期間內的該貸款及該訴訟事前均不知情,認為金巖和嘉個別董事及金巖和嘉管理層人員,刻意隱瞞事件及該訴訟過程,並多年來隱瞞公司董事會及核數師。該訴訟對集團的整體營運及財務影響需待確認該訴訟的最終執行情況、潛在貸款的調查及處理結果才能判定。公司將諮詢中國法律顧問就有關金巖和嘉管理層及上述所有涉案人士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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