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制定《辦法》:切實防範聲譽風險
中國銀保監會2月18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監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旨在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
2008年金融危機後,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金融業聲譽風險形勢複雜嚴峻,有關制度規範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
據介紹,為強化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此次《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並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此外,《辦法》還將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
在問責處罰方面,《辦法》要求行業機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範處置情況納入考核範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辦法》明確,監管機構可採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並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經濟日報記者 陸敏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