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周香萍、廖偉潮
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喜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能識別公司商譽減值測試存在差錯。中喜所在對佳雲科技2017年商譽減值測試進行復核的過程中,未能充分關注公司對減值測試關鍵參數選取的合理性和恰當性,在利用專家的工作時,未充分複核並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未能識別出公司及評估機構因採用基礎數據錯誤所造成的商譽減值測試結論錯誤,未發現佳雲科技子公司深圳市雲時空科技有限公司所對應的商譽減值損失少計提439.40萬元,佳雲科技2017年多計歸屬母公司股東淨利潤439.40萬元。此外,中喜所未嚴格按規定開展商譽減值審計工作,未發現佳雲科技對北京微贏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贏互動)2017年商譽減值測試使用的賬面價值錯誤;未發現佳雲科技在測算可回收金額時,未根據微贏互動歷史真實壞賬損失率調整預測數據以用於商譽減值測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
二、未能識別公司收入確認不準確。中喜所在對佳雲科技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執行審計程序時,未結合被審計單位的收入確認政策設計審計程序以獲取經媒體平台確認的客户實際消耗數,未發現佳雲科技部分子公司2017年營業收入確認不符合會計政策要求,少確認營業收入1333.2萬元及營業成本1426.45萬元。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
中喜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周香萍、廖偉潮作為佳雲科技2017年度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喜所和周香萍、廖偉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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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