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書顯示,經查,當事人金張育、劉文輝與自然人楊濤之間存在如下代持事項:
金張育與楊濤於2017年12月簽訂備忘錄,約定金張育在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照光電”,300102.SZ)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獲授的其中50萬股股票由楊濤實際出資,金張育代為持有。
此外,劉文輝與楊濤於2017年12月約定其在乾照光電員工持股計劃中的80萬份額由楊濤實際出資,劉文輝代為持有。
上述代持事項實際發生,金張育、劉文輝作為乾照光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在股權激勵等相關事項中未誠實守信,未主動告知上市公司代持事項,導致乾照光電相關信息披露不真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6號,2016年頒佈)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要求二人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乾照光電成立於2006年2月21日,註冊資本7.08億元,於2010年8月12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金張育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6月30日,長治市南燁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560.37萬股,持股比例10.69%。
金張育自2016年11月10日至今任乾照光電2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3月20日;劉文輝自2016年12月7日至今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乾照光電於2017年9月5日發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顯示,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1600萬股,佔公司股本總額7.05億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1280萬股,佔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7.05億股的1.82%;預留320萬股,佔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7.05億股的0.45%,預留部分佔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20%。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人員含董事長金張育、劉文輝等8名高管,另有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骨幹人員15人,共計23人。
此外,乾照光電於2017年12月15日發佈的《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的公告》顯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4.52 元/股,激勵對象共2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185萬股。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6號,2016年頒佈)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金張育、劉文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金張育、劉文輝:
經查,你們與自然人楊濤之間存在如下代持事項:一是金張育與楊濤於2017年12月簽訂備忘錄,約定金張育在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照光電)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獲授的其中50萬股股票由楊濤實際出資,金張育代為持有。二是劉文輝與楊濤於2017年12月約定其在乾照光電員工持股計劃中的80萬份額由楊濤實際出資,劉文輝代為持有。
上述代持事項實際發生,你們作為乾照光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在股權激勵等相關事項中未誠實守信,未主動告知上市公司代持事項,導致乾照光電相關信息披露不真實。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6號,2016年頒佈)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