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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兩類保險實施範圍 保障糧食安全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9日消息,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和銀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到,通過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範圍,進一步增強農業保險產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國農業發展特點的支持保護政策體系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穩定種糧農民收益,支持現代農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資料圖:小麥開鐮現場。中新社記者 翟羽佳 攝

  通知指出,保險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其中,完全成本保險為保險金額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種植收入保險為保險金額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的農業保險。保險保障對象為全體農户,包括適度規模經營農户和小農户。

  通知還指出,實施地區為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個糧食主產省份的產糧大縣。2021年納入補貼範圍的實施縣數不超過省內產糧大縣總數的60%,2022年實現實施地區產糧大縣全覆蓋。糧食主產省份產糧大縣範圍根據上一年度中央財政獎勵的產糧大縣名單確定。

  據通知,原則上,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障水平不高於相應品種種植收入的80%。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彙編》或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補貼比例為在省級財政補貼不低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

  在保險方案方面,通知提出,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和意外事故等,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農產品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保險費率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釐定,綜合費用率不高於20%。

  各地要注重加強承保機構資質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機構應滿足《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相關要求和銀保監會關於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的監管規定。

  通知表示,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充分徵求當地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户代表意見。

  此外,承保機構應加強承保理賠管理,對適度規模經營農户和小農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損到户、理賠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損標準與規範。在農户同意的基礎上,原則上可以以鄉鎮或村為單位抽樣確定損失率。承保機構要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安排,積極參與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改革試點,確保擴大政策實施範圍工作穩步推動。

  通知還稱,在符合擴大政策實施範圍工作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創新試點,開發標準化農業保險產品,完善風險區劃和費率調整機制,加強保費補貼資金審核。鼓勵有關方面加強與國防科工局重大專項工程中心合作,通過遙感等途徑對農業保險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真實性和準確性。

  該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在糧食主產省開展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的通知》(財金〔2017〕43號)、《財政部關於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財金〔2019〕90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