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首金聯合資本遭責令改正 存未按約定信披等3項違規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首金聯合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委託其他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未能審慎選擇受託方,未能確認受託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

  二、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時,未能恪盡職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三、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適當性辦法》第三十七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首金聯合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2014年10月8日在西城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劉暢。由首建投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持股。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經營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託方,確認受託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首金聯合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37號

  首金聯合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委託其他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未能審慎選擇受託方,未能確認受託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未能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

  二、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時,未能恪盡職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三、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適當性辦法》第三十七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進一步提高合規經營的意識和能力,恪盡職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基金退出,並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資者解釋溝通等工作,必要時通過仲裁、訴訟等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