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證監會網站7月15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楊樹坪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責令楊樹坪對未向粵泰股份董事會報告持有“粵泰股份”發生較大變化的行為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責令楊樹坪對減持“粵泰股份”未履行報告和預披露義務的行為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經查明,楊樹坪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楊樹坪未報告股份變動情況,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楊樹坪為粵泰股份的實際控制人。2016年11月,楊樹坪以投資者高某的名義分別認購了陝西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持盈11號、持盈15號和鑫鑫向榮3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併成為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的唯一劣後級投資者,享有信託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和投票權。2016年11月,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持有人通過大宗交易合計購入粵泰控股減持的“粵泰股份”5,756.42萬股,佔粵泰股份總股本的4.54%。楊樹坪作為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未能向粵泰股份董事會報告自己通過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持有“粵泰股份”5,756.42萬股的情況,未配合粵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二是楊樹坪減持“粵泰股份”未履行報告和預披露義務。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楊樹坪控制的持盈11號、鑫鑫37號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將持有的“粵泰股份”全部賣出;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楊樹坪控制的持盈15號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粵泰股份”166.51萬股。上述減持所獲資金供楊樹坪本人使用。楊樹坪作為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未能在首次賣出“粵泰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
證監會認為,楊樹坪作為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持有“粵泰股份”發生較大變化時,未主動向粵泰股份董事會報送有關報告,未配合粵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楊樹坪通過信託計劃減持“粵泰股份”時,未履行報告和預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新浪財經APP
責任編輯:逯文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