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自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以來,經過近4個月的努力,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工作準備就緒。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首批18家首發企業將上市交易。
8月21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和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分別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9個和6個熱點問題進行回應,合計回應15個(有部分重合)。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規則體系、技術系統、市場組織、審核註冊等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創業板改革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製為主線,堅持尊重註冊制的基本內涵、借鑑國際最佳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和發展階段特徵的3個原則,既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又體現了創業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點:審核註冊突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機制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可預期;再融資、併購重組同步實施註冊制。
證監會表示,去年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實現了註冊制破題,積累了增量市場註冊制改革經驗。今年在創業板改革中首次將增量與存量市場改革同步推進,為全市場註冊制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下一步,證監會將及時總結評估科創板、創業板試點經驗,統籌研究制定其他板塊推行註冊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場註冊制改革的準備,分階段穩步實現註冊制改革目標。
首批18家企業上市
交易規則迎三大變化
目前,創業板試點註冊制首批18家首發企業均已完成發行詢價和申購。18家企業發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間,平均值39.3倍,中位數37.9倍,總體符合市場預期。企業融資額在2.6億元-27.2億元之間,平均值11.2億元,中位數9.8億元,融資總額200.6億元。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為持續優化發行上市服務,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深交所對搖號抽籤業務承辦主體、服務費用和服務內容做出調整。一是由深證信息免費承辦搖號抽籤業務,二是優化市場服務體驗。
值得注意的是,在創業板註冊制首批企業上市首日,創業板股票交易機制將發生變化,投資者需要做好準備。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創業板改革系統完善了創業板交易機制,同時適用於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有利於提高創業板整體定價效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日漲跌幅限制為20%。存量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由10%放寬至20%,相關基金也實行20%漲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納入融資融券標的。優化轉融通機制,推出市場化約定申報,允許戰略投資者獲配股票參與轉融通出借。三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增加價格籠子機制。
“廣大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創業板交易規則的具體要求,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機制的差異化安排。嚴格遵守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依法依規參與交易。同時,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基本面,綜合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科學決策,理性投資。”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提示道。
由於創業板基礎制度發生較大變化,對投資者的專業經驗與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創業板對存量投資者與增量投資者作了差異化的適當性安排。存量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基本不變,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後可以繼續參加交易。對增量投資者,要求在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與證券),且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規發佈並實施後,深交所採取系列措施,確保新規平穩執行。一是指導證券公司全力做好業務和技術相關實施準備,有序推進市場組織工作。二是及時配套發佈相關業務和技術通知,持續更新有關問答,確保市場準確理解並執行創業板適當性要求。三是組織開展宣傳培訓等活動,全面、深入、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
對於創業板後續的交易監管,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深交所基於創業板市場特點,持續優化交易監管,着力增強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築牢市場交易風險防線,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平穩實施。一是強化交易制度建設,保障交易監管規範透明。二是充分尊重交易自由,切實保護合法交易權。三是嚴守自律監管底線,精準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退市制度設置過渡期安排
完善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
在退市制度方面,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全面優化並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具體包括:一是簡化退市程序,二是優化退市標準,三是嚴格標準執行。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創業板存量公司與投資者較多,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對存量公司適用新的退市制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原則上,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適用新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但在新規發佈前,已經觸及原退市標準而暫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報觸及原標準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公司,繼續適用原標準實施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目前,已對樂視網、金亞科技、千山藥機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對天翔環境、暴風集團作出暫停上市決定。
在跟投方面,創業板改革借鑑了科創板的有益經驗,並對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優化。跟投對象方面對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和高發行價企業實施跟投制度,其他企業不實施。
對於創業板差異化跟投制度,證監會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是,創業板是一個存量市場,已經擁有相對眾多的投資者羣體和長期形成的估值定價體系,普通企業跟投的必要性較小。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對創業板是一個新生事物,商業模式、經營方式、股權架構等方面的潛在風險與普通企業有較大差異,高價發行企業投資風險往往也較大,有必要通過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更好履行“看門人”職責,審慎合理定價,控制風險。
在壓實中介責任方面,證監會表示,將從進一步細化履職要求、健全責任約束機制和加強法律責任追究三維度入手,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的責任,推動其歸位盡責。
在完善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機制方面,證監會表示,在推進創業板改革同時,證監會與有關方面一起努力,認真貫徹新《證券法》,共同打好投資者民事權益救濟“組合拳”。主要有三點:
一是推動出台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下一步,證監會將抓緊推動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實施落地。二是推動出台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司法保障意見。最高法、廣東省高院先後出台創業板改革司法保障意見和文件。三是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5月15日掛牌成立的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將接受投資者等當事人的申請,為投資者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調解服務,幫助廣大投資者妥善化解證券糾紛。
另外,證監會正在按照新《證券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欺詐發行上市責令購回等制度規定,推動最高人民法院修訂證券虛假陳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便利投資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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