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光大證券前董事長等四位高管通報批評,認定四項違紀事實

原標題:上交所對光大證券前董事長、執行總裁等四位高管通報批評,認定MPS相關責任人四項違紀事實

財聯社訊,光大MPS事件曝光一年半之後,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執行總裁等接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罰單。

6月12日盤前,光大證券公告了上交所發出的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通報批評決定,仍然事出MPS事件,時任董事長薛峯、時任執行總裁兼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周健男、時任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徐經長、時任董事會秘書朱勤均被通報批評。

所有申辯均遭駁回

上交所經查明,2019年1月26日,光大證券披露2018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公司2018年歸母淨利潤為13.47億元,同比減少16.69億元左右,同比下降約55.34%。業績預減的主要原因包括市場波動對營業收入的影響、信用風險事件頻發、公司對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計提重大單項資產減值準備等。

3月20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18年全年實現歸母淨利潤為1.03億元,同比下降96.6%。業績預告更正原因為孫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的上海浸鑫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投資項目出現風險,未能按原計劃實現退出,公司相應計提了大額預計負債和資產減值準備。3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實現歸母淨利潤為1.03億元。

上交所指出,公司2018年度業績預減公告中預計2018年度歸母淨利潤同比下降約55%,但更正後的業績為歸母淨利潤同比下降約96.6%,與預告業績相比差異幅度達到92.33%,差異的絕對金額高達12億元。公司在業績預減公告中也未對可能導致變更的不確定事項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同時,公司遲至2019年3月20日才發佈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上交所認為,公司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差異絕對值金額巨大且未及時更正,違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6條、第11.3.3條等有關規定。

《處分決定書》顯示,公司時任董事長薛峯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執行總裁兼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周健男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主要人員、財務負責人,時任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徐經長作為財務會計事項的主要督導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朱勤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雖然光大證券、公司董事長、總裁、董秘、獨董均提出了關於MPS項目複雜性、不可預測性以及公司已積極處理的申辯意見,但上交所最終均予以駁回。

上交所最終認定,光大證券及有關責任人關於MPS項目複雜、核查困難、被動分階段披露等異議理由均不成立。MPS項目涉及金額大、投資風險高,屬於對公司財務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理應對該項目保持高度注意和持續關注。

董事長到獨董均遭處罰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MPS項目已於2018年10月被英國法院宣佈破產,項目合作方暴風集團自2018年一季報開始也已出現虧損且虧損在當年不斷擴大。相關跡象均顯示,項目風險在業績預告前早已暴露。上交所表示,MPS項目負責人離職與公司披露業績預告相距一年之久,並非突發事件,與業績預告違規事實認定無直接關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業績預告時對前述情況應當且已具備足夠條件給予合理考量。

上交所認為,若MPS項目複雜、核查困難,可能影響對業績預告準確金額的估量,公司更應當在業績預告中對其風險進行充分提示。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所稱僅依據合作方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財務報告來判斷其兜底履約風險並作出業績預告,也恰恰反映出有關責任人未勤勉盡責,未能採取合理措施審慎判斷並持續關注MPS項目的投資風險。公司在2019年2月2日之後披露的MPS項目風險及其進展公告屬於對MPS項目風險具體情況及進展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影響對公司業績預告違規事實的認定。相關信息披露也未有針對性地提示MPS項目可能對公司2018年年度業績產生重大影響。

《處分決定書》顯示,薛峯、周健男、徐經長、朱勤等4人均在業績預告文件上予以書面簽字確認,應當對業績預告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

上交所對相關責任人的4個違紀事實做出了認定。

一是薛峯對MPS風險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屬於項目相關業務責任範疇,不影響薛峯及其他責任人對公司業績預告所涉信息披露違規責任的認定。

二是相關責任人所稱在風險事件發生後,及時審慎地履行相關職責、披露風險事項進展,屬於事後在其職責範圍內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影響對業績預告違規事實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就業績預告的目的與功能而言,相關違規行為已經客觀造成對市場的影響,所稱降低對市場造成影響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時任獨董徐經長遲至2019年3月18日才就MPS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屬於業績預告披露違規後的履職行為,不能作為減免其在業績預告中未勤勉盡責責任的合理理由。

四是時任董秘朱勤作為信披負責人,其職責並非簡單地安排信息披露,即便違規行為涉及財務信息的處理,其亦應採取合理措施主動核實所披露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但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在業績預告過程中,其針對MPS項目對業績預告的影響採取了具體措施,其也未在業績預告中作出充分和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應對業績預告違規承擔責任。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薛峯、時任執行總裁兼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周健男、時任獨立董事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徐經長、時任董事會秘書朱勤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光大證券多位高管離職

MPS事件之後,2019年光大證券內部高管發生重大人事變動,包括原董事長薛峯、原首席風險官王勇、公司原合規總監陳嵐、公司原執行總裁周健男以及光大資本原總裁代衞國等在內的多名高管相繼宣佈離職。

2019年11月,光大證券兩位副總裁熊國兵、王翠婷被改聘為公司高級專家。

同年12月27日晚間,光大證券發佈《光大證券關於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辭職的公告》,公告顯示居昊因工作調整原因辭去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務。潘劍雲因工作調動原因辭去公司業務總監職務。

財聯社記者獲悉,居昊雖已辭去公司董事及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務,但只是職務調整,目前還在光大證券任職。而潘劍雲則調去光大集團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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