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為規範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並於8月14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就此,不少行業人士的評價是,終於等來了!
該規定重點明確了監管底線,釐清券商與第三方的合作邊界,規定第三方機構須備案管理。即第三方機構可提供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且應當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在行業人士看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的出台並公開徵意,是為了讓創新更加規範,而非抑制行業創新發展。
證監會規範券商第三方平台展業
為規範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並於8月14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隨着互聯網的發展,以證券公司為代表的經營機構產生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服務的需求。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是指證券公司將承載證券服務功能的網絡頁面以“浮動窗口”等方式鏈接至第三方網絡平台,後台系統部署在證券公司端。該模式類似於“商業地產”,第三方網絡平台負責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相關頁面或者功能模塊及其承載的內容仍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維護,客户開户和交易行為在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下完成。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有利於提高獲客能力和服務效率,但也顯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
一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借助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
二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户、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
三是對行業生態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甚至,個別證券公司為謀求短期內客户數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快速增加,忽視新業務場景下的潛在風險,甚至主動降低合規、風控、信息安全審核標準,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安全穩定。
強調三大起草思路,釐清券商與第三方合作邊界
從起草思路來看,該規定重點在於三個方面,即明確監管底線、釐清券商與第三方的合作邊界、將第三方備案管理。
第一,該規定旨在趨利避害,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範、健康運行的軌道。
第二,該規定將釐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範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第三,考慮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管理難度增加,互聯網公司跨區域經營等特點,該規定在證券公司屬地監管的基礎上,依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機構作為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規定中還提到,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係,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方機構須在證監會備案
具體來看,合作邊界方面,證券公司是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服務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循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保密的原則,嚴格開展業務活動,並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規性及安全性。而第三方機構僅限於為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投資者招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
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而券商租用第三方機構時,第三方機構應具備以下特點:第一,第三方機構應當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二,第三方機構未從事與證券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活動;第三,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係,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業務獨立方面,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時,應當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在第三方網絡平台發佈的相關內容,並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證券公司名稱或相關標識,明確提示投資者已進入證券公司服務範圍。
費用方面,券商應當結合租用時間、交易筆數、實施效果等因素與第三方平台確定合理的費用支付標準。按全成本核算的費用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淨收入的30%。相對地,第三方機構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合作證券公司,不得通過排名、競價等方式將相同服務以不同價格提供給不同證券公司。
此外,若因第三方機構過錯導致證券公司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券商多通過第三方引流
上半年A股行情走高,受此影響,投資者開户熱情高漲。據財聯社記者之前報道,今年上半年華泰證券新增開户數約為110萬,海通證券、平安證券的開户數均在百萬左右;增速十分明顯,甚至同比上年翻一倍。據財聯社記者瞭解,報道之後,有的券商進一步緊抓開户業務;而除了經紀業務之外,某華東頭部券商也狠抓期貨業務的開户,內部還制定了相應的激勵政策。
而券商除了自有的營業部開户之外,往往會通過同花順、大智慧、財經大V等外部平台進行導流,以便在行情走俏時增加客户數量,實現經紀業務開户指標的增長。而券商通過財經大V等第三方平台開户引流是否合規,此前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而實際上,業內有多種聲音。
有的認為不合規,開户引流屬於券商的經紀業務,而開展經紀業務需要有執業資格,否則就是無證展業。此外,根據2017年的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禁止委託證券經紀人以外的人或者機構進行投資者招攬、服務活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私下通過互聯網展業。
而有的認為合規,按照投資者開户需自主進行風險測評的原則,如果財經大V引流只是渠道,那麼並不違規,如果銷售私募基金、固定收益憑證等產品,就屬於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