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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殷興山:加快金融立法進程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財經

作者|殷興山「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

文章|《中國金融》2020年第11期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強化監管作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項重要原則之一,凸顯了強監管的重要性。但現有的金融法律對違法違規的懲戒力度相對偏輕。如對個別涉及金額上百億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虧損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監管部門雖然依照原《證券法》頂格處以罰款60萬元,但這顯然起不到法律的震懾作用,還造成監管不力的印象。修訂後的《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違規披露信息的單位處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證券領域的違法成本顯著提升。但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訂,金融立法滯後問題依然非常突出。

一是新增職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機構改革後,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職能調整,但立法沒有相應配套。比如,由於《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配套修訂,人民銀行在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等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二是過與罰嚴重不匹配。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200萬元,《反洗錢法》對合規性違規問題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萬元,對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0萬元。這種無關痛癢的處罰力度,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三是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趨勢。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但在我國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十幾年來發生鉅變,實踐中已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有關規定進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風險控制等指標的管理,但在我國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

針對上述問題,急需加快相關領域的金融立法進程。一是加快現有法律修訂。建議在保證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借鑑國內外最新實踐成果,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進度。二是注重統籌完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錯綜複雜,金融法律之間相互影響,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聯繫緊密,人民銀行有履行反洗錢職責,商業銀行是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責任主體。為此,建議在修法時加強金融法律之間的統籌兼顧。三是突出重點做好法律修訂。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目前央行履行新職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問題;《商業銀行法》重點在於解決與當前業務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提升監管有效性;《反洗錢法》重點在於解決處罰範圍窄、金額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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