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馬嫡)6月30日,證監會披露了對於中郵證券採取的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證監會發現該公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説明“雙方蹉商決定”。
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
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證監會表示,上述違規反映出該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採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核查,風控重大不作為。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中郵證券改正,並要求該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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