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黃瑋
6月1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等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相關的四部規章,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佈了相關配套規則。
同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
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深交所本次發佈的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時間不同,各市場參與人需要認真查閲深交所官網相關通知,瞭解具體實施情況。
股票、相關基金漲跌幅放寬至20%,創業板增設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南都記者梳理了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相關業務規則安排,發現主要有以下要點:
第一,明確發行上市審核和註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第二,優化上市條件,綜合考慮預計市值、收入、淨利潤等,制定多套上市標準,明確未盈利企業的上市標準,但一年內暫不實施。
第三,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第四,完善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面向7類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定價;保留直接定價方式,發行數量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盈利企業,可直接定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五,交易上,股票、相關基金漲跌幅限制比例放寬至20%。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漲跌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
第六,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第七,新增股票特殊標識。對未盈利、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和協議控制架構企業分別新增特殊標識“U”“W”“V”。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上市首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N”;上市後次日至第五日,其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C”。
第八,簡化退市流程,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第九,強化風險警示,增設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強化創新創業及未盈利企業的行業信息、經營風險、業績波動等披露要求。
第十,優化股份減持制度,增加上市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體禁止減持的規定。提高股權激勵靈活性,激勵股份或期權總額由不超過總股本的10%提升至20%。
證監會發布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相關的四部規章
記者瞭解到,在早前4月27日,證監會和深交所發佈了創業板改革相關制度的徵求意見稿。6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等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相關的四部規章。
其中,修改後的《創業板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精簡優化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
二是對註冊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審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核透明度。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規則。
四是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並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完善後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包括明確適用範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等。
修改後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則有三十五條,包括明確適用原則及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等。
本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則包括:與新《證券法》保持協調銜接,調整審核程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落實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等。
此外,證監會配套制定、修訂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説明書》等六部規範性文件,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一併發佈。
深交所此前就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6月15日開始受理IPO申請
另外,深交所制定、修訂了業務規則,主要涉及上市條件、審核標準、股份減持制度、持續督導等方面。證券業協會制定了有關創業板發行承銷的自律規則。中國結算制定、修訂了登記結算、轉融通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在對市場主體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評估、認真分析研究,將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充分吸收採納後,主要從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持續監管類規則和交易類規則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調整規則具體包括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等。
深交所方面表示,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個工作日)接收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6月30日起,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記者也關注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顯示,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這一規定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深交所表示,自《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發佈之日起,創業板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交所自該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同時,深股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盤後定價交易相關規定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及業務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