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張庭林瑞陽公司
涉嫌傳銷被查處”的消息
將明星夫婦張庭、林瑞陽
推上風口浪尖
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查證函回覆》的形式,公開披露了日化品牌“TST庭秘密”運營主體達爾威公司涉嫌利用網絡從事傳銷活動被查處的進展。對此,“TST庭秘密”官方回應稱,達爾威是一家合法經營的公司,目前公司運營一切正常,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工作。12月29日,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向媒體表示:“目前來看屬於經營性傳銷,是否具備詐騙性傳銷特徵還在調查。”
有關案件性質、責任認定,
還需靜等調查結果。
不過,
昔日的“微商第一品牌”
如今涉嫌傳銷,
此次風波也引發了
大眾對於網絡傳銷現象的熱議。
什麼是傳銷?
經營性傳銷與詐騙性傳銷
有什麼區別?
如何區分微商與傳銷?
什麼是傳銷?
具備哪些特徵?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傳銷行為通常有三種類型:
一是收取人頭費獲利型。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收取入門費獲利型。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團隊計酬型。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近年來,隨着移動互聯網、網絡購物、跨境電商等網絡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展,一些傳銷組織採用所謂“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旅遊互助”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
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簡單講,只要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
什麼是經營性傳銷?
與詐騙型傳銷有什麼區別?
在“收取人頭費獲利型”“收取入門費獲利型”“團隊計酬型”三種類型的傳銷行為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的傳銷行為往往都不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通過收取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的人頭費、入門費謀取非法利益,客觀上多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此類傳銷行為被稱為欺詐型傳銷,該行為不僅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其組織者、領導者的行為也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三種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型”中的行為是以真實地銷售商品為目的,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整個行為過程中不存在欺詐,此類傳銷行為也被稱為經營型傳銷,該行為僅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現在微商非常普遍,
不需要相應資質,
僅僅因為購買產品,
就可以獲得代理資格。
這樣的商業模式,
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傳銷?
微商是一種企業模式,傳銷是一種經營模式或稱經營手段,兩者是行為主體與行為方式的關係,公眾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打着“微商”幌子從事傳銷的行為。任何一種形式的企業,只要其以拉人頭、人員層級發展、層級計酬的方式推銷產品,都可能構成傳銷。
12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法治市場監管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加大打擊傳銷力度,藉助技術手段甄別新形勢下以電商、微商、消費返利等名義開展的新型傳銷行為,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傳銷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實施傳銷行為的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發現傳銷如何舉報?
《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對《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查處認定部門解釋的函(國辦函〔2007〕65號)規定:工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對經偵查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部門查處。據此,公眾發現傳銷行為時,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法治社會
容不下違法鑽營
警惕以“微商”等名義
開展的新型傳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