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依法懲治失德行為 對違法失德藝人復出説“不”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11月23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公佈了第九批網絡主播警示名單,警示人員共計88人,其中包括吳亦凡、鄭爽、張哲瀚等演藝人員,這也是首次將違法失德藝人納入網絡主播警示名單。

  就在同一天,中央網信辦在官網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信息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違法失德明星藝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全網統一標準,嚴防違法失德明星藝人轉移陣地、“曲線復出”。

  這也意味着,違法失德藝人不僅可能會斷送演藝生涯,其試圖依靠當網絡主播來“曲線復出”的路子也會被堵死。

  “互聯網環境的淨化和清朗,不僅需要相關部門的持續整治,還需要有制度的保障,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洗白、復出,從而徹底消失在公眾視野中。”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針對劣跡藝人等問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今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鄭寧認為,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對“劣跡藝人”作出規定,意在為懲治違法失德藝人建立長效機制,但該規定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可以總結相關整治經驗,對該規定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以及後果進行更精細的設計,平衡好公共利益以及投資方、主創人員的合法權益。

  低俗炒作屢禁不止

  《通知》指出,近年來,網上泛娛樂化傾向、低俗炒作現象屢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等不良文化衝擊主流價值觀,一些網上有關明星的宣傳信息內容失範,緋聞八卦、隱私爆料佔據網站平台頭條版面、熱搜榜單,佔用大量公共平台資源,人民羣眾反映強烈。

  “《通知》的下發,是相關專項行動的延續。在此之前,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曾多次下發文件並開展專項行動,對違法失德等文娛領域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治。”鄭寧説。

  今年6月,中央網信辦啓動了為期兩個月的“清朗·‘飯圈’亂象整治”專項行動,重點圍繞明星榜單、熱門話題、粉絲社羣、互動評論等重點環節,全面清理“飯圈”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挑動對立、侮辱誹謗、造謠攻擊、惡意營銷等各類有害信息。

  為切實解決賬號運營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10月18日召開“清朗·互聯網用户賬號運營亂象專項整治行動”全國視頻工作會議,要求緊盯“炒作明星八卦等泛娛樂化信息,引發網民互相攻擊的賬號”等賬號運營亂象。

  鄭寧指出,根據權責利對等的原則,公眾人物理應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帶頭守法遵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公眾人物的違法失德,往往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在不良“飯圈文化”的侵蝕下,還可能引起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惡意“洗地”等問題,如果不加以正確引導和規範,對社會價值觀將造成巨大的衝擊,特別會給廣大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對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加強規範非常必要。

  “監管部門對於娛樂明星網上信息的持續規範,是對相關信息傳播中的一些錯誤行為進行糾偏,意在有效遏制行業不良傾向,廓清文娛領域風氣。”朱巍説。

  履行平台主體責任

  規範娛樂明星網上信息,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有一個重要主體必須加以重視——互聯網平台。

  朱巍認為,互聯網平台是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之一,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尤其是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發展,使得平台有能力、有義務做好監管工作,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

  近年來,在相關的治理活動中,平台主體責任越來越被重視。例如,《通知》從內容導向、信息呈現、賬號管理、輿情機制4個方面提出15項具體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規範娛樂明星網上信息。《通知》要求,加強對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粉絲團(後援會)、娛樂類公眾賬號、MCN機構等賬號和主體的管理,從源頭上規範娛樂明星網上信息,同時要求網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娛樂明星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機制。

  “平台治理非常關鍵,因為平台往往連接着MCN機構、藝人,對於文化產品生產、傳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平台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從資格准入、事中、事後等全過程盡到相應的義務,另一方面,要壓實經紀機構和MCN機構責任,加強對藝人的培訓和管理。”鄭寧説。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認為,互聯網平台在娛樂明星信息規範的過程中,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平台不應被動等待監管,而是應當主動承擔主體責任,積極制定規則,採用相應的技術措施,按照“同一明星同一事件原則上只能在熱搜榜單出現一條信息”的原則,規範信息呈現。同時,要嚴格明星經紀公司和粉絲團賬號管理,加強授權、認證、監管等方面的工作。

  完善立法強化執法

  針對流量至上、“飯圈”亂象、違法失德等文娛領域出現的問題,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懲處,有效遏制行業不良風氣。

  “近年來,我國對文化行業的治理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方面,治理內容從以文化產品的內容管理為主拓展為注重主體和行為的監管;另一方面,治理主體從以政府監管為主拓展到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並行,信用監管的運用增多。”鄭寧説。

  我國的一些法律規範,也對演藝人員守法遵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九條規定,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講解網絡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絡表演者守法意識,引導網絡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

  對於“劣跡藝人”的懲治,還被寫入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對於違法失德藝人的懲治,要根據其違法失德的性質、程度,予以不同的懲治方式,例如,失德既包括公共道德、職業道德,也包括私德,建議作類型化區分。”鄭寧説。

  鄭寧建議,把主創人員限定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同時,通過下位法或者行業規範對“違反的法律、法規”以及“不良社會影響”予以明確。此外,對限制播放的時間也要有更清晰具體的標準,增加行業的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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