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吳亦凡事件觸碰了哪些法律點?
近日,一名19歲女生髮微博稱流量男藝人吳亦凡通過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中還包括未成年人。目前,網絡上已經有19名女性發微博表示有類似遭遇。
但吳亦凡發微博否認了上述指控,並表示該女生是造謠者,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巨大關注,多個相關話題瞬間衝上微博熱搜。
雖然小編也一直在“吃瓜”,但是小編想提醒大家,事件演變到這一步,已經不再是娛樂新聞,而是涉及許多法律問題,甚至是嚴重的刑事案件。
事件真相如何有待司法機關依法調查,網友們不妨靜觀其變。目前,小編只能羅列出雙方微博中涉及的法律點。希望網友們能以法治思維、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一事件。
屬地管轄原則
我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強姦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誣告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侮辱罪和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後,小編想説,希望更多的網友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分析解讀社會事件,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學會用法律幫助別人,共同守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李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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