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體制改革背景現狀分析 揭秘司法改革內涵

  中國司法體制改革背景現狀分析 揭秘司法改革內涵中國司法體制改革背景

  在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0週年之際,中國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呈現出學術話語鼓動與牽引、實務界跟進與展開、中央決策指導與把關的基本現狀。總結與回顧改革的歷程,中國的司法改革存在諸如司法公正有待提升、司法效益有待提高與訴訟成本有待降低等現實難題、缺陷,這與應然改革主體缺位、改革理想偏失以及改革條件匱乏等有關。中國未來的司法改革首先應讓應然的改革主體歸位,並在合理確定改革理想的基礎上,採取本土意識上的建構與試錯路徑來推進。

中國司法體制改革背景現狀分析 揭秘司法改革內涵

  今年是建國60週年暨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0週年,迄今為止,中國的改革開放已有31年。在這一時刻,有必要回顧與反思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存在缺陷,前瞻其未來推進方向。

  一、回顧中國司法改革的既往成就、主要推動力、基本特徵

  (一)中國司法改革的既往成就

  如果説當代中國法治肇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話,那麼中國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則可以追溯於20世紀90年代。回顧十多年的改革歷程,不難發現中國的司法改革已取得突出成就,這尤其表現在司法人員的職業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功能的擴大、司法獨立的增強等方面。

  第一,司法人員的職業化。改革之初,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與司法能力一直為學界所詬病。在司法改革的推動下,司法人員的職業化成為了司法制度建設的中心之一,尤其是《法官法》、《檢察官法》的修訂與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大大地提高了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准入標準。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司法人員的職業化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就,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素養有了明顯的提高。

  第二,司法程序的制度化。一方面,通過大規模立法,一些具有現代性的司法程序得以制度化。以刑事司法程序為例,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就在諸多方面順應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世界性趨勢,而且根據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的事宜已經列入人大議事日程。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發佈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以規範司法程序的運作,如制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與《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第三,司法功能的擴大。其一,司法機關在中國糾紛解決系統中的地位與功能有所提高。這主要表現為司法機關的受案範圍逐漸擴大,一些過去法院不受理的糾紛逐漸納入了法院的受理範圍,特別是隨着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些新型糾紛也常被受理。與此相關,司法機關解決糾紛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其二,司法機關的延伸性功能,尤其是權力制衡功能逐步擴大,這集中體現在行政訴訟的發展上。有資料表明,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數量逐年增多,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機關的敗訴率也逐漸升高,這顯示了司法機關權力制衡功能的增強。

  第四,司法獨立性的增強。一方面,在司法機關內部權力結構方面,法官與檢察官的獨立性較以前有所增強。以法院為例,合議庭的案件審理與決斷功能得到了強化,審判委員會的職能與工作機制不斷調整,一種更符合司法規律的法院內部權力結構正在成長。另一方面,在司法機關其它國家權力機關的外部關係上,經過多年努力,法院與檢察院在某種程度上擺脱了作為其附屬的尷尬地位,獨立性與改革之前不可同日而語。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動力

  縱觀中國司法改革的風雨歷程,可以説,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與學術界、實務界以及決策層的積極參與和推動密切相關,三者的活動構成了中國司法改革的主要推動力。

  1.學術界的倡導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學界的一些有識之士就已開始倡導“司法改革” ,這一時期論者的主要議題是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對抗式制度的引進以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等。 到90年代中後期,直至20世紀初,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司法改革,進一步深化包括審判方式改革在內的司法改革的呼聲達到高潮。倡導司法改革學者的學術研究背景也日趨多樣化。在此期間,一些學術機構通過出版學術著作與組織學術討論會的形式,對司法理論與司法改革理論也做出了貢獻。

  學界的諸多討論對司法改革的展開起到了推動作用。如學界針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反思與檢討就對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起到了重要的理論指引作用;關於“復員軍人進法院”的論爭,引起人們對中國法官素質與司法職業化的思考,間接促成了2002年開始的統一司法考試; 關於“審判委員會的利弊”的爭論,引發了關於法院內部權力結構的思考與改革; 諸如此類,不一而足。2003年以來,由於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標與任務,學界的改革熱情進一步高漲。一方面,學界似乎已不滿足於司法制度點與面的“零碎性改革”,改革的話語訴求直指司法制度的一些根本的問題,如司法權力結構配置性、司法體制與政治體制的關係等。另一方面,學界關於司法改革的話語策略也發生了轉變,一改以往理論評説的“被動方式”,而是採取直接向權力決策部門提出司法改革建議的形式來推動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在學界對司法改革的倡導與呼喚逐漸升温的過程中,一些學者的司法改革主張也逐漸變得多樣,思考也更為細緻。如有學者關注法錘、法袍等一些關於司法制度權威與象徵的問題。

  2.實務界的努力

  與學界的“主動出擊”不同,實務界的動作更多屬於一種“被動式應對”。在中國司法改革中有着重要影響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對此的最佳闡釋。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之前,由於法院的案件數量較少,法官可以積極地運用職權深入地參與案件的審理;而且在傳統實事求是的訴訟理念之下,法官的職權調查也被肯定與提倡,認為是“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的體現。但是,隨着市場交易活動的頻繁與公眾權利意識的勃興,法院受案數量大幅增長,而法官數量卻又沒有相應地增加。這樣,一種為了緩解法院案件負擔的策略順勢而出——由當事人舉證,法官聽審。這被認為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最初肇始。

  此種由當事人舉證,法官聽審的方式帶來了新的問題,即法官如何把握由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於是,進一步地又提出了庭審方式的改革: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法官根據質證的情況進行判決。此種改革又引出了這樣的思考:既然法官要根據當事人的質證情況當庭認證,那麼法官就應該當庭宣判。這就直接觸及中國審判制度中法官與合議庭權力分配的核心問題,由此先前的庭審方式的改革過渡到了更為深層的審判方式改革,即法院內部權力結構的調整問題。顯而易見,庭審方式的改革並不足以解決此間的權力配置問題,而審判方式改革要進行下去,就必須對原有的一系列基本原則與制度進行調整。由此可見,這一系列改革的展開是實務界需求的一種被動性遞序反應。景漢朝與盧子娟將此進程歸納為“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庭審方式改革——審判方式改革——審判制度改革——訴訟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

  在審判方式改革的推動下,實務部門的改革努力逐步從一些技術性的修改發展到更為宏觀與更為關鍵的問題上,甚至如何塑造新時期司法理念與司法權威的問題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進而,在學界的影響與自身需求的刺激下,實務部門的改革範圍更進一步地擴展,即從局部擴展到全局——從法院系統的最先改革,擴展到檢察院乃至公安系統的改革。

  3.官方(中央)的決策

  在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官方的決策不僅是推動改革的重要動力,也是關係改革方向與具體效果的決定性力量。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執法和司法隊伍建設。”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提出司法改革的主張。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明確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2003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召開會議專門討論司法改革問題。5月中旬,中央政法委組織專家進行討論,並宣佈成立由羅幹擔任組長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指導全國司法體制的改革。這標誌着主導中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核心機構的誕生,也意味着一種全新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確立。2003年6月,羅幹在對全國法院開展的司法大檢查中作出批示:要從司法大檢查中研究如何推進司法改革。在此之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先後聽取了高檢、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等部門的意見,同時也聽取了專家學者的意見,各相關部門也從全國各地調集精兵強將組成了各自的司法改革領導小組。

  然而,隨着改革的逐漸深入,各部門制定的方案難免有衝突,一時難以調和。在此情形之下,關於司法改革的調子變低,改革的步伐也放緩。

  (三)中國司法改革的基本特徵

  透視上述進程,不難發現,中國司法改革基本上呈現出學術話語鼓動與牽引、實務界跟進與展開、中央決策指導與把關的基本面相。

  第一,學界的話語鼓動對改革有着一種牽動作用,奠定了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礎。司法改革的很多成功舉措都與學術界的話語鼓動有關,學界對域外司法理念與制度的引介與研究,對新型司法觀念的塑造、理想司法模式的型構以及司法改革方向的導引,都為司法改革注入了嶄新的理論資源。

  第二,實務部門的現實需要與改革熱情,推動了改革的實際展開。在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司法實務界的現實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改革得以展開的直接動力,這種動力將很多學界的理論建言付諸了實踐。兩者的配合,或者説實務界選擇性地吸收學界的主張成了中國司法改革的一道獨特景象。以法院改革為例,如實務部門對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改革熱情即來自於案件壓力陡增的窘境;而為了提升法院形象與塑造法院權威,法庭的物質性建設得到強化,法袍、法槌投入使用,司法儀式也得到強調。而上述幾個方面的改革都無一例外與學界的話語鼓動有着直接關聯。

  第三,官方權威部門確定的改革指導思想,決定了改革的基本目標、路徑和效果。官方權威的指導思想,為改革提供了政治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中央權威部門的關注點決定着司法改革的目標與走向。以執行程序的改革為例,由於執行難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與經濟活動的有序性,中央十分關注,這才會連續下文要求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使得執行程序的改革成為司法改革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正因如此,也必然會使得中央決策與實務部門的改革取向、學界的改革理念存在一定差異。如司法實務部門旨在加強自身權威與獨立性的舉措,雖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但改革有限。

  總之,中國司法改革乃是各方合力的結果。學者為改革的啓動提供了思想資源,也為後期的改革評估提供了可資借鑑的反思性資源;司法部門的實際需要與自身利益,才是現實的改革驅動力;中央的宏觀決策決定了改革的方向與可能的效果。但必須指出,三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完全融洽,努力目標也絕非完全一致。學界多理想化,常以域外製度為參照,主張全面、大幅、即刻地改革。這與實務界從自身利益與需要出發的改革取向不盡一致,因此,其在改革的全面性、徹底性方面與學界有悖,但在改革的即刻性方面常有相似。至於中央決策部門由於更多考慮司法改革的穩妥性、社會與政治秩序的穩定性,因而更傾向於漸進性的緩慢改革。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因為三者價值取向上的非一致性,才使得中國的司法改革呈現出複雜乃至一定程度牴牾的面相。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現狀缺陷

  中國司法改革的歷程雖説曲折,但所取得的進展仍引人注目。然而,諸多的事實也昭示,中國的司法改革還存在諸多的現實難題,一些問題還需要正視與進一步反思。

  (一)中國司法改革的現實難題

  1.司法公正有待提升

  一直以來,中國司法改革就致力於提升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諸如較高的上訴率與申訴率、涉訟上訪以及司法腐敗的現象也表明中國的司法公正仍不容樂觀,至少説通過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力依然任重道遠。

  第一,公民啓動程序內救濟的頻率較高,且有上升趨勢。2000年一—2005年全國一審案件的上訴率均在9%左右,且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也顯示,2003年—2007年全國一審後當事人服判息訴的佔90.01%,民事上訴案件則按14.34%、13.36%、18.85%遞增。再審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有資料表明,2002年—2006年全國法院審理各類再審的案件總數不僅逐年升高,而且再審中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比率也有上升的趨勢。 這些情況均在不同程度上説明審判質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司法公正尚待提升。

  第二,公民尋求訴訟外救濟的行為較為頻繁。由於絕大部分申訴案件無法進入再審程序,或者是申請再審者感到通過再審方式糾正判決結果的希望渺茫,當事人往往會尋找其他救濟途徑,這其中上訪就經常被採用。近年來,涉訴上訪的情況非常頻繁,甚至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暴力性上訪也時有發生。《中國法律年鑑》所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一2005年全國法院處理的來信來訪數量不斷上升。儘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辦理的涉訴信訪案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涉訴信訪案件同比下降11.18%,但總體仍不容樂觀。

  第三,司法腐敗亟需治理。近年來,我國司法腐敗現象有所蔓延,有的地方甚至有惡化的趨勢,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根據近年的媒體披露,司法腐敗呈現出規模增大、層級變高的現象。這首先體現在法院的“集體性腐敗”上。比如2002年武漢中院“腐敗窩案”就涉及13名法官和44名律師。再如,在2005年— 2006年期間,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爆發“腐敗窩案”之後,又發生了三任院長“前‘腐’後繼”的醜聞;2006年6—10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先後5名法官被中紀委、最高檢“雙規”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1名已退休老法官。一些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與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腐敗被查處的情況,也是司法腐敗惡化的又一表現。

  2.司法效益有待提高

  第一,訴訟拖延現象較為嚴重。實踐中存在的訴訟拖延現象不僅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中也有體現。就民事訴訟而言,儘管經過法院系統自上而下的努力,以往超審限的情況已大為好轉, 但在法定期限內遲滯案件處理即“審限內的拖延”的現象卻比較普遍。在刑事訴訟方面,問題同樣存在。除了有超審限這種明顯違背刑事訴訟制度的現象之外,在其他訴訟環節違反法定訴訟期間的現象也有存在。 類似民事訴訟中“審限內的拖延”的情況也存在於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有論者將此現象概括為“辦案期限的最大化傾向”, 還有論者結合刑事訴訟中羈押情況比較普遍的事實,將此種情況導致的羈押稱為“隱蔽型超期羈押”。

  第二,生效裁判的執行效率影響了訴訟的實際收益。官方的統計表明民事裁判的執行率基本在80%左右,執結標的金額佔申請執行標的金額比例也基本在63%至72%區間徘徊。但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所謂“執行率”,並非指判決得到切實執行的比率,而是指執行結案的比率,又稱“執結率”。一般而言,實際能按判決金額執行到位的只佔1/3,執行終結、執行中止的通常拿不到錢,或者只能執行一小部分金額。這樣在實踐中就經常出現“贏得了官司,贏不了錢”的尷尬情況,甚至前些年還出現令法律威嚴掃地、司法權威蒙羞的“叫賣判決書”的極端現象。由此可見,我國民事案件的執行效率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否則,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將變得毫無實際收益。還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執行率的狀況更是令人揪心。有統計表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執行率不足10%,每年我國至少有2萬個被害人家庭因為得不到被告人的賠償而身陷絕境。

  3.訴訟成本有待降低

  第一,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負擔不合理,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仍然較重。與以前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相比,2006年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儘管降低了訴訟費用,方便了民眾對民事訴訟的利用,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仍然存在不合理之處,尤其是還對標的額大的經濟案件提高了收費標準。對此,國務院法制辦的工作人員將其形象地概括為“收費標準兩頭沒動,中間鼓了一個大肚子” 。考慮到當前中低收入階層在中國佔絕大數的事實,如果要使更多的民眾可以充分地利用司法這一公共產品,享受到司法救濟的公共福利,我國訴訟費用還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另外,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訴訟調控功能削弱的情況下,一旦出現訴權濫用的情況, 還會給對方當事人帶來包括訴訟費用承擔在內的訴訟負擔。可以認為,從“促進公民最大限度地接近正義”的標準而言,即使是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也並不能完全實現民眾自由、平等地接近司法。

  第二,律師費用收取制度的缺陷使得當事人承擔了一些不合理的律師費用,從而增加了訴訟成本。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針對我國律師收費制度混亂的狀況,聯合發佈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與以前一系列律師收費標準的規範相比,該辦法對我國律師收費制度有所修改與完善,但從實現當事人實質性的裁判請求權與接近正義的角度來看,很難認為當下的律師費用收取制度能有效地促進民眾對司法制度無障礙地利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現行律師費用收取制度的不合理。比如,缺乏律師費用協商機制的單一化收費方式就為律師利用自己在法律服務上的信息優勢獲取高額律師費用打開了方便之門。顯而易見,這不僅容易導致當事人承擔高額的律師費用,更易制約民眾對司法制度的利用。再比如,域外較為流行的律師費轉付制度的缺失,會使得當事人因支付律師費用而遭遇“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而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用顯然是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對收入較低的民眾來説,往往也會因為可能的律師費用而對司法救濟望而卻步。

  總之,這些現實的問題已經影響了中國司法的公眾形象。一方面,這些問題制約了司法社會秩序形成方面功能的實現。近年來出現在媒體中的“暴力抗法”現象與涉法信訪大潮,很難説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不足以及司法機關本身的權威性有限的狀況沒有關係。 另一方面,這也導致公眾對司法的滿意度有所保留。這集中體現在人大對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審議投票率上。近年來,全國人大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審議投票通過率一直在75%左右,基本沒超過80%,甚至還出現了某些中基層法院的工作報告未通過審議的情況。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問題反思

  客觀而言,導致中國司法改革不盡如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宏觀層面來反思,可以將其中的原因歸納為“應然改革主體的缺席”、“改革理想的偏失”、“改革條件的匱乏”等三個方面。

  1.應然改革主體的缺席

  第一,作為改革對象的“司法”自身成為了推動改革的中堅主體,即主導與推動司法改革的主體是司法權力機關自己,民眾不能發揮充分的影響力。由被改革的對象來推動司法改革本身就是主體的錯位,容易誘發司法機關各種功利主義與策略主義的行為。多年的司法改革實踐表明,司法機關已經將自身的部門利益滲透在了司法改革的進程之中,對於一些改革動議常常從自己利益的角度來理解與展開:在有利於自己的利益時,往往極具改革熱情,而在有損自身利益時,則更多是淺嘗輒止,甚至使改革動議直接流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種正當與不正當的利益結合在一起時,容易形成所謂的“部門利益”,這不僅增加了改革的成本,而且這些部門還可能會以正當利益掩蓋不正當利益的策略來阻礙改革的進行。

  第二,應為改革主體的“民眾”,卻在改革中明顯缺席。本應主導改革的社會民眾明顯缺位,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社會民眾的司法訴求與利益體察不夠,其結果是民眾既不能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切身利益,從能夠解決自己的實際問題出發來主導改革,也不能參與到改革方案的具體討論與設計之中。尤其是在我國的司法制度本身就沒有形成常規有效的民意吸收與交流機制的情況下,這還會導致民眾對整個司法改革的疏離感。由此,當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權力本位的,以權力運作為主旋律,改革的出發點往往在於便利國家權力的行使。相應地,整個改革過程缺乏對權力的制約,包括來自國家機關之間的制衡與來自民眾的監督都缺乏。

  2.改革理想的偏失

  改革理想決定着司法改革的預期與未來,也直接影響司法改革的可行性。然而,檢視已有的改革進程與具體的改革主張,不難發現我們的改革理想有着相當的偏失。

  第一,過於偏重域外經驗,忽視本土資源。任何司法制度都是語境式的,中國司法也不例外。但我國的司法改革並未充分注意到本土的特殊性,相反卻迷失在了域外的制度叢林之中。以調解制度為例,這個曾被譽為“東方經驗”的制度在改革中並未得到合理的重視,一直受域外話語的影響。在改革之初,受域外司法中心主義的影響,調解制度倍受冷落;而在域外法治國家興起了ADR機制之後。調解制度又由冷變熱。毫無疑問,中國的司法改革需要借鑑域外的經驗,但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本土資源也值得珍視。

  第二,過於偏重英美法系法系經驗,忽視大陸法系法系經驗。從司法改革的序幕拉開之始,理論界就對英美法系的制度與經驗情有獨鍾,似乎英美式的司法制度就是現代性司法制度的主要模式,而對與我國親緣性較近的大陸法系的一些制度經驗則有所忽視。以1996年《刑訴法》修改為例,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為英美的對抗制比大陸法的審問制更能保障人權、更能彰顯當事人的主體性,由此一些體現對抗制的制度被大量地引入。但事實卻表明,修訂後《刑訴法》所確立的一些相關規則在實踐中幾乎成為“死條款”。此種局面的形成顯然與改革目標的偏差相關。

  第三,過於“民主”本位,而非“民生”本位。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諸多改革設想與舉措所體現的均是司法的民主性,如對司法獨立性、權威性與權力制衡性的強調,而非司法的民生性。但在現代社會,司法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民眾的需求,應以民眾更好地接近正義為歸宿。這就要在司法形象的親和力、司法方式的便民性、司法服務的可接近性等方面做出努力。然而,多年的改革似乎在這些方面並沒有取得多大的突破。

  第四,過於學者本位,而非民眾本位。長期以來,學界一直都是中國司法改革的主要推進者,學者們在擔當學術批判與反思責任的同時,對中國的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如前文所述,學界不僅對實務部門與中央決策部門產生着潛移默化的影響,甚至還直接影響着實際改革舉措的出台。也許我們不得不承認,已有的司法改革表現出了一種學者本位的特徵。但這種學者本位的改革特徵也並不是不需要反思,也不是沒有侷限。審視學界的諸多改革舉措,不難發現,包括筆者在內的大多數學者的改革建言均流露出一定的域外中心主義色彩,而對中國民眾的改革訴求與真正需要卻關注不夠。

  3.改革條件的匱乏

  司法改革離不開具體條件的支撐,畢竟司法改革不能憑“空”進行。中國的司法改革之所以無法全面性地展開,一個很重要的現實原因就在於受中國當前一些實際條件的制約。對於這些限制性的條件,筆者以為它們還將在一段時期內繼續制約中國司法的改革的進程,因此我們必須予以客觀面對。

  第一,經濟資源有限。對於任何國家而言,一個運轉良好的現代司法制度均需要充沛的財政支持。然而,我國的實際情況卻是國家整體的財力還顯得不足,司法保障也並不充分。這也是我國很多法院長期依靠訴訟費用,甚至要依此來維持運轉的重要原因。 在很大程度上,這也説明了一些減輕司法機關負擔,降低司法機關司法成本的改革舉措何以可能順利地展開,而一些導致司法成本上升的程序保障機制改革卻難以啓動或奏效的原因。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從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實踐可以看出,受司法資源,特別是財政資源的限制,儘管我國簡易刑事程序制度正在逐漸完善被告人的權利保障體系,但仍然存在嚴重問題。 可以預見,在司法制度本身需要消耗大量經濟資源的情況下,我國未來的司法改革與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將長期面臨經濟資源緊張的狀況,除非是國家傾斜性地進行財政支持。而這也是我們在繼續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正視的。

  第二,觀念資源尚需積蓄。就當前司法改革的現狀而言,一些體現現代法治理念的司法改革舉措之所以不能推行與貫徹,除了與經濟資源的匱乏有關之外,還與當下佔據主流的司法觀念有關,即決策層、實務界與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能有效地支持與推動司法改革的展開。

  更為具體地説,就是這三者對現代司法的感知與理念相對保守,無法與學界較為先進的改革理念形成共鳴,由此使得司法改革的力度與深度必然會存在一定的限度。以刑事司法改革為例,決策層基於社會秩序控制的考量,始終未在立法中賦予被追訴人沉默權、律師在場權;實務界也因為案件處理的實際壓力而反對“過分”地保護被追訴人;至於普通民眾則因為各種原因而對被追訴人的程序保障改革持觀望或反對態度。可以説,在我國,除學界之外,其他各界還尚未形成普遍化的、實效化的現代法治理念。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現行的精英式改革理念與大眾的普世理解之間存在的非整合性,乃至衝突性。在此情形之下,出現多樣化的改革聲音與各種互相矛盾的改革舉措,似乎難以避免,司法改革陷入困境也就不足為奇。這從反面告訴我們,未來中國的司法改革若想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可能還需要長期地積累關於現代性司法的觀念,在整個政治與社會層面形成統一的現代司法認知。

  三、筆者以前瞻研究的視角認為未來中國司法改革的良性推進方向應朝以下幾個方向努力:

  (一)改革主體的理性歸位

  所謂“司法改革”,其本意應該是“改革司法”。換言之,司法改革的對象應該是司法機關或制度,而推動司法改革的主要動力應當是普通民眾,而非司法機關本身。儘管實務界與中央決策層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視,但由於司法制度的最終福祉面向的是民眾,因此未來的司法改革在推動機制上應該做出適當的調整,應當讓公民成為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構建主體——司法制度的內容、司法程序的選擇均由民眾直接或間接決定,特別是應當由民眾主導司法改革的方向和進程。這就要求改革方案的確定和實施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民眾的現實司法需求;對司法改革的評價,也應當以滿足公民需要的程度為標準。

  具體説來,未來的司法改革可以通過以下三種形式來實現民眾的參與:其一,通過有公眾代表參加的國家權力機構(司法改革委員會)決定司法改革的宏觀大計;其二,通過有普通公民參加的司法改革諮詢機構積極為司法改革獻言獻策;其三,通過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法學家、律師以及普通公民參加的司法改革聽證會、討論會等形式檢討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

  當然,要使上面三種形式落到實處,更需要作為主體的民眾積極與主動地參與,及時反映自己的願望和要求,形成司法與民眾之間的良性互動。

  (二)改革理想的合理定位

  第一,重視域外經驗,更重視本土語境。一種優秀的司法文明必定是博覽各家所長的司法文明。中國的司法改革也必須持開放的立場,借鑑與博覽眾家所長;但更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應當建立在關照本土司法傳統與語境的前提下,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來設計。可以説,這也是尊重人類整體制度文明,尊重各國人民智慧,尊重我國自身傳統的表現。只有在立足於我國具體語境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吸收域外製度經驗,才能建構起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先進司法制度。

  第二,重視英美法經驗,更重視大陸法經驗。無論是英美法經驗,還是大陸法經驗,均是在各自內在制度邏輯一致的基礎上體現着現代型司法制度的共通趨勢, 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只有語境意義上的合理性問題,因此,針對我國司法改革“重英美法經驗,輕大陸法經驗”的傾向,未來的司法改革不應再僅僅侷限於借鑑英美法,還應擴展到對大陸法經驗的吸收。特別要指出的是,考慮到我國在司法傳統等方面與大陸法國家的親緣性和近似性,似乎更應該去關注與借鑑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制度。

  第三,重視學者對策,更重視民眾訴求。學者對策是專業思考或精英意識的理性結果,民眾訴求則是司法改革的最終歸宿。如果學者對策符合廣大民眾的訴求,則學者的改革建言就能夠得到民眾的充分回應,最終成行的可能性也較大,反之亦然。鑑於已有的司法改革存在着“重學者對策,輕民眾訴求”的現象,未來的司法改革應該在吸收學者建言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體現合理的民眾訴求。

  第四,重視司法的民主性,更重視司法的民生性。民主司法很重要,民生司法也重要,兩者是一種辯證的關係。要充分地實現司法民主,必然要求司法具有相當的民生性,兩者有機地統一於“司法為民”。所謂司法為民,是指司法的原則、制度以及程序的設計都應符合公民及當事人的根本利益,滿足其願望。司法制度的設計與改革也應當從民本立場出發,便利公民開展訴訟,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因此,筆者以為,未來的司法改革應該從立場、方式和態度三個方面來塑造司法制度的親和性,並圍繞司法方式的通俗性、司法救濟的可接近性與司法程序的便利性來推進具體的制度改革。

  (三)改革進路的本土意識

  受中國特有的改革條件與具體環境的制約,未來的司法改革可能要秉持一種本土取向,由此未來的改革進路應該在一種本土意識下來進行選擇。在此意識之下,未來的司法改革,應該在本土特質與語境的基礎上,採取建構與試錯相結合的進路。

  第一,認知與改造相結合。必須承認,未來的司法改革可能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都無法超越內生於中國現實的制約性條件,這既有物質性的因素,也有觀念性的因素,還有司法本身的一些制度性的因素。有鑑於此,未來的司法改革可能要在一種認知與改造的進路下來推行。首先我們要清晰地認知中國現行的司法條件與本土資源,準確地定位當前司法制度的具體運作,由此來確定科學與合理的改革目標與可行性的改革方案。這就需要我們踏踏實實地對中國的司法制度進行實證研究,通過實證研究來把握中國司法的實際情況、基本特徵以及支撐性因素,來了解問題的真正所在與民眾的基本訴求。在某些現實條件還暫時無法克服的情勢下,未來的司法改革與其依照理想主義的司法模式來進行劇烈的改革,還不如針對實證研究所明確的具體問題,按照問題的輕重緩急與條件是否具備的原則,進行點滴制度積累式的改造。事實上,只有漸進地改造才能固定基層的制度創新、貫徹決策層的政策意圖、實現民眾的司法訴求。

  第二,建構與試錯相結合。無論是基於改革的成本意識,還是考慮改革的實際可行性,未來中國的司法改革還需要堅持建構與試錯相結合的改革進路。在我國的司法改革實踐中,突出的問題乃是立法理性與司法理性過於脱節,兩者之間缺乏有效的對話和溝通。一方面,現在的司法改革崇拜理性建構卻又缺乏真正的建構理性,對改革的目標、司法運作機制缺乏清晰、準確的整體把握。另一方面,現在的司法改革往往又忽視演進理性的功用,輕視通過司法實踐進行制度改革的點滴積累效果。為此,筆者認為,未來的中國司法改革,一方面應當科學地、理性地運用建構理性。比如,對於域外相關制度的借鑑,首先就需要對制度本身進行全方位、近距離、深層次地研究,同時還要深入地把握中國司法運作的實際條件,在此基礎上再來透徹地分析其弊端,謀劃如何有效地借鑑。另一方面,應當允許與鼓勵各司法機關在不妨害基本法律原則的前提下,進行改革之試點,以便發現某改進方案、何為最佳的改革進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條件。特別要指出的是,局部性與區域性的試點性改革有不可忽視的價值,全盤性的改革適宜於在此基礎上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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