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什麼朝代,中國的法律都公開保護明媒正娶的婚姻,尤其是“正妻”,擁有無可替代的特權。男人如何在外尋花問柳,家裏很難約束,你有地位、有身份、有錢,完全可以在制度的護佑下三妻四妾。但是,這屬於一個非常籠統的説法,所謂“妻子”,只有一個;其餘種種,不過是“姬妾婢伎”,到關鍵時刻,那些美麗的配搭,都擺不上桌面。即便開明如唐朝,正妻仍舊是家中的女主宰。舞姬歌伎、小妾寵婢……永遠都扳不倒男人身邊那個黃臉婆。
先説明一下,正妻之下,是姬妾,亦即有名分的小老婆;姬妾以下,是婢女和歌伎,也就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女奴隸。男主人可以隨便跟她們發生性關係,也可把她們轉送給任何人,即便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將其活活打死,主人也無須償命。如果説,姬妾屬於半拉主子,多少還有點人的權利,那麼,婢女、歌伎則完全屬於奴隸,她們只能和奴隸通婚,倘若誰敢揹着官府,把她們升格為姬妾、甚至正妻,就要追究這家主人的刑事責任。《禮記正義》中的《內則》明確規定:“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非常明白地指出,沒有明媒正娶,男女結合一律視作非法,換句話説,叫做“淫奔”、“苟合”,社會上根本就不承認。一旦成為正妻,她的職責也就明確了,叫做:“上以事宗廟,而下繼後世矣”。可是,一輪到小老婆們頭上,權利便大打折扣,不管這個女人是什麼背景、什麼姿色,她們的活兒非常不體面,叫做“以色事人得幸者也”。聽起來,和花街柳巷的妓女差不多。
唐朝法律非常強調正妻的優越性,正妻和小老婆,簡直不可同日而語。《唐律疏議》當中涉及“鬥訟”的內容,很顯然,不拿姬妾當回事兒,更不拿奴婢當人。其中規定:“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期親及外祖父母殺者,與主同。下條部曲准此。”什麼意思呢?宰殺一名無辜婢女,至多判一年徒刑了事。如果這些婢女有罪,被主人殺了,那麼,只需要承受“杖一百”的處罰。
根據《唐律疏議》規定,相應的徒刑,還可以出錢贖罪,具體價碼是:“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法律不再令人敬畏,小老婆羣落的地位,便更加危險。這些痴情女子永遠變不成“正妻”,那些悲慘的女奴,也永遠脱離不了“賤籍”,王法條條,只是在欺負弱勢羣體,怎能不叫人心死?於是,就出現了大批的“悍妻”、“妒婦”。類似的例子,在唐朝比比皆是。鬥爭的結果,還是正妻佔上風,她們經常揹着丈夫,殘忍地迫害那些姬妾,要麼用筷子扎瞎雙眼,要麼推到井裏、填滿石頭滅跡。在姬妾婢伎之間,草菅人命者,更是多如牛毛。有法律撐腰,人性的罪惡便可大行其道。男人對此也無可奈何,只能眼巴巴地看着。
通常情況下,皇帝可以擁有以皇后為首的120個女人,皇后為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其它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過皇后的批准。——這種制度在明清皇宮更進一步:皇帝選中侍寢的妃嬪後,要將名單送給皇后審閲,假如皇后應允,便加蓋皇后印。假如皇后堅決不蓋此印,皇帝也往往沒有辦法。如想廢后、更換嫡室,那往往要影響皇帝的身後名譽,除了昏君,沒有誰願冒這個風險。帝王尚且如此,普通百姓更逃不出妻妾制度的羅網。據説,大夫只能納兩妾,士族只能納一妾。普通富民則要到嫡妻年過五十無子的時候才能納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後,她便必須離開。這個規矩對帝王的妾也一樣管用。
唐朝有個多情郎叫做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於她身份低賤,身為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為妻,便甘願一輩子打光棍兒。後來,窈娘被武延嗣強取豪奪,窈娘被逼帶着喬的情詩投井自殺。武延嗣得不到美人,便惱羞成怒,將喬知之誣陷入獄。在外人看來,為一名婢女而家破人亡,實在是不值得。即便小老婆的出身較為高貴也無濟於事。唐代筆記小説裏,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父親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親卻僅僅是王爺的“寵婢”,因此,父親去世後,她連做王府小姐的資格都被剝奪了,母女倆被霍王正妻,掃地出門,霍小玉淪為娼妓,鬱鬱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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