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

DSM-5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

A.存在2項(或更多)下列症狀每一項症狀均在1個月中相當顯著的一段時間裏存在(如經成功治療則時間可以更短)至少其中一項必須是(1)、(2)或(3)。廣西龍泉山醫院精神科陳昌欽

(1)妄想;

(2)幻覺;

(3)言語紊亂(例如頻繁地離題或不連貫);

(4)明顯紊亂的或緊張症的行為;

(5)陰性症狀(即情緒表達減少或動力缺乏)。

B.自障礙發生以來的明顯時間段內1個或更多的重要方面的功能水平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明顯低於障礙發生前具有的水平(當障礙發生於兒童年或青少年時則人際關係、學業或職業功能未能達到預期的發展水平)。

C.這種障礙的體徵至少持續6個月。此6月應包括至少1個月(如經成功的治療則時間可以更短)符合診斷標準A的症狀(即活動期症狀)可包括前驅期或殘留期症狀。在前驅或殘留期中該障礙的體徵可表現為僅有陰性症狀或輕微的診斷標準A所列的2項或更多的症狀(例如奇特的信念不尋常的知覺體驗)。

D.分裂情感性障礙和抑鬱或雙相障礙伴精神病性特徵已經被排除因為(1)沒有與活動期症狀同時出現的重性抑鬱或躁狂發作;(2)如果心境發作出現在症狀活動期則他們只是存在此疾病的活動期和殘留期整個病程的小部分時間內。

E.這種障礙不能歸因於某種物質(例如濫用的毒品、藥物)的生理效應或其他軀體疾病。

F.如有孤獨症(自閉症)譜系障礙或兒童期發生的交流障礙的病史除了精神分裂症的其他症狀外還需有顯著的妄想或幻覺且存在至少1個月(如經成功治療則時間可以更短)才能作出精神分裂症的額外診斷。

標註如果是:

以下病程標註僅用於此障礙1年病程之後如果他們不與診斷病程的標準相矛盾的話。

初次發作目前在急性發作期:障礙的首次表現符合症狀和時間的診斷標準。急性發作期是指症狀符合診斷標準的時間段。

初次發作目前為部分緩解:部分緩解是指先前發作後有所改善而現部分符合診斷標準的時間段。

初次發作目前為完全緩解:完全緩解是先前發作後沒有與障礙相關的特定症狀存在的時間段。

多次發作目前在急性發作期:至少經過兩次發作後可以確定為多次發作(即第一次發作並緩解然後至少有一次復發)。

多次發作目前為部分緩解

多次發作目前為完全緩解

持續型:符合障礙診斷標準的症狀在其病程的絕大部分時間裏存在閾下症狀期相對於整個病程而言是非常短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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