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6日消息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國慶長假特別節目:《旅遊糾紛怎麼辦,民法典裏找答案》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為您解讀:遊覽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要擔哪些責任?
過節了,很多人都喜歡去名勝古蹟,大川大河、草原、高山,去外面走一走,換換心情。這些名勝古蹟是全社會的財富,每個人都有愛惜的義務。
最近幾年,經常有一些媒體報道,很多遊客去旅遊,變成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兇手。他們開着越野車在草原上漂移,破壞草地,他們用下毒捕魚取樂,用打孔機在丹霞等這種地貌上打孔,滿足這種攀巖的樂趣,他們隨手扔垃圾。據媒體報道,僅華山一個地方,這100來個清潔員,每年在懸崖峭壁上撿的垃圾高達200多噸。這些人的行為不僅非常不道德,損人利己,而且也違反了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們國家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此也有專門的明文規定。首先,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這種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作出懲罰性的賠償,這點規定特別重要,就是除了正常的賠償之外,還有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其次,對於這種造成生態損害能夠修復的,侵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修復,這個是法定責任,可不是按照治安處罰法罰500塊錢就完了,現在民法典來了,這個除了罰500塊錢之外,可能還要一直修好才行。
這個時候有人問,如果我不修怎麼辦?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侵權人不修的話,有關部門和組織就會自己修或者找專家來修,那麼到時候的費用還是由侵權人自己來承擔。
最後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塊,生態損害的這部分費用計算的標準,民法典做了一個明文的規定,主要包括5大類的賠償範圍。第一大類是生態損害之後到修復好之前,這個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掉了,全部的損失,侵權人要承擔;第二,生態功能永久性的受到的損失,有的修不好了,永久性的損害,侵權人也要承擔;第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費用、評估的費用都得由侵權人承擔;第四,去清除污染修復的費用,侵權人也要承擔;最後一塊,防止損害發生或者是擴大的合理費用,侵權人依然要承擔。
所以大家出去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個文明出行的人,不然賠償可是很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