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的古代中國裏,翻譯的作用和他們的素質與操守

4.翻譯改變不了政策導致的落後。眾所周知,清朝政府對外長期實行閉關鎖國的政策,對於西方科學文化,也僅接受那些對其統治有用或者需要的部分知識。因此清朝同西方的科學文化雖然有接觸和交流,但這些外來的西方科技對中國社會的影響並不大。只有鴉片戰爭之後,閉關鎖國的大門被帝國主義打開,地主階級知識分子提出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的口號之後,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先進技術,翻譯了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書籍和著作,翻譯事業又在中國大地上興盛起來。但此時已為時已晚,中國落後於世界太久,已不是短期內能迎頭趕上的了。
我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語言十分豐富。中華民族的歷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流、融合的歷史。
我國境內現行語言的數量有 120 種,而古代民族數量比現在要多得多,語言的數量也遠超現在的 120 種。不同民族、不同語言羣體的交流,必須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翻譯,也因此產生了專門的專職或者兼職翻譯這一羣體。
多民族的古代中國裏,翻譯的作用和他們的素質與操守
一、翻譯的歷史
最早的翻譯工作者產生於原始社會,而我國有記載的翻譯活動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當時翻譯人員的稱謂有四種:寄、象、狄鞮和譯,這四個字也可以進行組合,同樣用 指"翻譯人員"。《周官》上説:"其通傳四方語言,謂之狄鞮",又説"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這都是最早一批翻譯的稱謂。
我國古代出現過兩次翻譯高潮:東漢至唐宋的佛經翻譯、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譯,出現了鳩摩羅什、真諦、玄奘等翻譯大家。但是,大多數翻譯人員水平普遍不高,這與我國古代不重視翻譯活動以及外語教育不完善有密切關係。
翻譯水平低下的事實,在古代文獻中也有記載。據《後漢書》記載:周武王死後,周公懾政,當時位於今天越南北部的越裳國向周朝敬獻白雉通好。為了進貢這隻白雉,"越裳氏重九譯而貢"。雖然古代的"九次"未必指的就是真正的九次,但也足以説明在越裳國語言翻譯成漢語的過程中,輾轉翻譯多次。造成這個的原因固然有越裳國與中國山川阻隔,路途遙遠之外,也與當時翻譯人員的能力不足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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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魏開始, 開始用"通事"來稱呼翻譯人員, 這一傳統也一直持續到民國時期。"通事"從字面上看是"溝通事情"的意思,也有"通報傳達"之意。北魏將通事做為掌管翻譯事務的官吏之稱,並在此後為歷代沿置。北魏是公元 386年由鮮卑族拓拔部建立的王朝,至今已有1600多年曆史,因此做為專職翻譯官的通事,也至少存在1500 年了。
史書上對北魏通事的活動記載很少,大規模記錄通事翻譯活動始於宋、遼時期。當時凡所記各國之事蹟,或目及耳聞,或在詢訪漢言番語,悉憑通事轉譯而得。
通事制度是中國古代朝貢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各民族之間的交流意義重大。歷史上很多朝代都是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佔統治地位的少數民族在管理占人口多數的漢族時,能夠相互聽得懂對方的語言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進行國家管理的基礎。因此遼代、金代、元代和清代等少數民族政權都在政府機構內設立通事一職, 從事翻譯工作,並對通事的待遇、考遷出職制定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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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朝中後期開始,隨着新航路的開闢,西方國家紛紛東來,打開了中國這扇古老的大門。中西方的經濟文化開始交匯、撞擊,中西方開始了全面的經濟文化交流。通事羣體除了負責同朝貢國的交往外,開始出現了負責歐洲事務的通事,在中歐貿易中履行翻譯等多項職責。
清朝鴉片戰爭揭開了中國近代史的帷幕,各國駐華外交機構中開始設立"翻譯官",而清政府的外交事務還是依靠通事。在中外官員會面之時,往往僅依靠外國的翻譯官傳述。
為此,在李鴻章等洋務派的提議下, 清政府於1862年在北京、上海開設了同文館,在傳授西學課程的同時, 讓學生研究外國語言、文字、風俗、國政。同文館的學生畢業後,或成為清廷的外交官,或成為近代的第一批翻譯官。從1876年起,清政府也開始在外國設立使館,使館譯員便多是同文館的畢業生。自此,翻譯官取代了古老的"通事",通事也漸漸淡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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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在古代一直是中國與外國人打交道時依賴的主要媒介, 也是國內各民族溝通的主要橋樑。 他們的信譽、外語水平以及翻譯能力也就決定了他們的歷史作用及地位。由於歷史上缺乏培訓語言能力的機構,絕大多數的通事翻譯水平普遍較差,尤其是近代絕大多數通事可以聽懂外國人説話的意思,能用簡單的外語進行對話交流,但是毫無英文閲讀能力和寫作能力。他們所講的英語也有一個頗為有趣的外號:洋徑浜英語。因此他們被專業的翻譯取代,也是歷史的必然。
二、古代翻譯的職業素質與操守
古代的翻譯人員,對於中華民族的交流和融合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由於歷史的原因,他們中的很多人在職業道德方面,存在着嚴重的不足。
《張家山漢墓竹簡》是研究西漢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罰體系、民法原則及政治、經濟制度最原始的資料,其中有關於翻譯者的法律責任的條文如下:"譯訊人為詐偽,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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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凡翻譯夷人之語的譯人或審問人員,有欺詐或偽造之行為,由此產生出入的人,處以死刑或者黥刑的刑罰;其他各罪,各以其所出入罪反坐之。雖然漢代翻譯人員"歪譯"行為的具體事例並沒有見諸文獻中,但是漢律中的該項法律條款也間接表明至少在漢代,翻譯人員中存在的"歪譯"現象就已經相當普遍,到了需要用法律規範的地步。
翻譯職業道德,是從事翻譯工作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中所遵循的行為準則和規範的總和。在這些準則和規範中,"忠實"是翻譯的生命線,也是翻譯職業道德的底線。如果背離了忠實,翻譯就不能稱之為翻譯。所以合格的翻譯要做到譯文忠實於原文,準確表現原作的思想與形式, 不得擅自修改、增刪、甚至偽造。這是翻譯工作者應有的道德與法律義務。誤譯、漏譯、改譯、亂譯甚至瞎譯、胡譯都是違背翻譯的職業道德的行為。
唐代曾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翻譯人員欺偽的行為進行追究。《唐律疏議》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譯人與同罪。"唐律中設立該條的目的,是因為唐代胡人擔任翻譯人員的很多,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胡人翻譯常常利用自己的翻譯技能,通過"歪譯"的手段徇私舞弊,甚至操縱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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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克服翻譯人員的"歪譯"問題,避免被翻譯人員欺矇,唐代政府在重大事件上經常同時使用幾名翻譯人員進行翻譯,以便互相監督。另外,唐代政府制定了要求翻譯人員在自己翻譯的司法文書上簽字畫押,以示對翻譯內容的準確性負責;以及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翻譯人員的"歪譯"行為進行制裁的嚴格措施,防止因立法缺陷而有人故意鑽法律漏洞的情況。
翻譯人員在對內對外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規範翻譯人員的行為,宋代的《宋刑統》沿用了唐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譯人與同罪"。
翻譯人員缺乏職業道德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古代的翻譯往往不是正規教育培養出來的,大多都是自學成才,他們的外語能力往往是在和外國人或者外族人打交道的過程中潛移默化習得的。即使是設置了專門培養翻譯人才清朝,也沒有在翻譯職業道德方面進行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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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翻譯事業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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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從事翻譯的人員也隨着翻譯事業的高潮與低谷,出現了一些自己的特點。佛教盛行時期,從事行翻譯工作的一般都是僧人;科技著作得到統治者青睞後,翻譯人員不再以僧人為主,而是換成了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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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述
語言作為一種社會力量,伴隨人們的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推動着人類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翻譯是文化交往的中介和橋樑,對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對國內各民族之間的交流和融合,對中外文化交流、商貿交流,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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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發展的過程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們要互相溝通、交流,翻譯便是不可或缺的橋樑和紐帶。正如季羨林先生所説的那樣:"有人説沒有任何文明是能永存的,為什麼中華文化能成為例外呢? 為什麼中華文化竟延續不斷一直存在到今天呢? 這裏面是因為翻譯在起作用。中華文化這一條長河從未枯竭,原因就是有新水注入。最大的有兩次, 一次是印度來的水,一次是從西方來的水。而這兩次的大注入依靠的都是翻譯。翻譯之為用大矣哉! "
(文/歷史漫談君 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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