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加快國家立法規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休閒

□ 立法眼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參天之木,必有其根;懷山之水,必有其源。紅色資源是中國共產黨的寶貴財富,紅色文化是推動民族復興偉業的內在力量。近日,國家文物局公佈,我國革命文物資源家底基本摸清,全國不可移動革命文物3.6萬多處。同時,紅色旅遊的產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據統計,2019年全國紅色旅遊人數超過14億人次、紅色旅遊收入超過4000億元。

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立法加大保護紅色文化遺存力度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通過立法加大了保護紅色資源的力度。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福建省龍巖市、湖北省黃岡市、廣東省汕尾市等10多個地級市通過了保護紅色資源的地方性法規。

2019年以來,多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也開始行動,山西省率先出台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後,《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也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四川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也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對於各地開展的“紅色立法”,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這有利於更好地保護紅色資源和傳承紅色基因,建議在時機成熟後總結立法經驗,在國家層面制定紅色資源保護法,規範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傳承等內容。

名稱範圍尚不統一

各地推進“紅色立法”源於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不少城市開始將目光聚焦於“紅色立法”。

在竹立家看來,各地探索“紅色立法”具有積極意義。從立法情況來看,雖然現行的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有一些規定,但內容均比較原則化,保護對象覆蓋面較窄,操作性不強。

比如,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施行以來,其間歷經多次修訂,對可移動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由於歷史、現實等各種原因,一些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舊址、遺址以及重要檔案、文獻等紅色資源,都尚未納入各級文物名錄,保護利用工作無法可依。此外,文物保護法更多聚焦紅色資源物質方面的發掘保護,對於紅色文化和革命精神的傳承弘揚,沒有明確的保護要求和手段。

這就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細化、補充和完善。

記者注意到,在已經公佈的地方性法規中,名稱上並未實現統一,存在“紅色文化遺存”“紅色資源”等多個稱呼,在界定立法對象上也有不同的範圍。

比如,福建省龍巖市在界定立法對象時,採用了“概括+列舉”的方式對什麼是紅色文化遺存加以規定,即“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遺留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遺蹟和實物”,並具體列舉了重要會議舊址、著名人物故居、重要戰鬥遺址遺蹟等五類。

《四川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則從時間跨度和表現形態等方面,對紅色資源採取了廣義的描述性界定,即“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以往各地立法主要聚焦在物質層面,四川省的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紅色資源包含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的內容,物質重在保護利用,精神重在傳承弘揚。

竹立家認為,當前由於法律界和學術界尚未對紅色資源作統一界定,各地在立法時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對紅色資源存在的時間、內涵等問題作出明確界定,這是正常的。

立法明確資金投入和責任主體

針對紅色資源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組織多次專題調研,赴福建省龍巖市、湖南省湘潭市等革命老區走訪調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辦公室主任胡健介紹説,在調研中,發現在革命老區,省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往往處於偏遠山區,點多面廣,且當地財力有限,資金缺口較大,由於資金投入不足、保護力量薄弱,不少紅色文化遺存處於無人管、無人修的境地。

記者注意到,為解決資金投入不足問題,多地在制定法規時明確要求設立保護專項資金。

比如,龍巖市制定的條例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汕尾市也在制定條例時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督。

保護責任不明確也是調研過程中發現的普遍問題。對此,地方立法中也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除了國家級文保單位外,所有紅色文化遺址均按照認定標準納入省、市、縣三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

《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對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紅色文化遺存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支持。

竹立家指出,不少紅色文化遺存由於年限久遠,加之多位於偏僻地區,常年處於無人看管、無人維護的狀態,因此保障資金投入和明確責任主體是修繕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關鍵,通過立法來予以明確,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些關鍵問題。

期待國家級“紅色立法”

保護紅色文化遺存,對地方而言,不但能傳承紅色基因,還能給地方的紅色旅遊助力,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但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在調研中也發現,有少數地方在紅色文化展示過程中,忽視或扭曲了本真,過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以經濟指標為導向開發,對紅色精神進行庸俗化、商業化解讀,將紅色文化作為文創產品推廣噱頭等,這些行為對紅色文化和英烈精神有很大的負面損害。

在龍翔看來,各地的“紅色立法”作出了有益的嘗試,但也存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資源整合不足等問題。應在借鑑地方立法的經驗基礎之上,加快國家層面的“紅色立法”,來保護傳承紅色文化。

龍翔建議,制定專門立法,由國家明確統一協調的管理體制,確定紅色文化的主管部門。同時,構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分級分類保護的基礎性制度,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科學解讀。對不同類別、不同價值的紅色文化,有差異地開展傳承和發揚,使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能夠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對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以及用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紅色文化的行為,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相關上位法,沒有明確對紅色文化和革命精神傳承弘揚的具體要求,我國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法治供給尚不完備。”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靖建議儘快開展國家層面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立法工作,要通過加強法治供給,突出保護重點,分層分類分級,形成長效機制,將現在從紅色資源的發掘保護方式向紅色文化的傳承弘揚延伸。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