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鋭見 | 吳文智:“民”之本義是民宿發展的核心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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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作為鄉村文旅產業的重要載體,是滿足民眾美好生活需求的新興業態。從農家樂到民宿再到鄉村度假綜合體,民宿業態在升級、進化,各地民宿產業也正發展得如火如荼。切實提高民宿行業的整體水平,需要我們更客觀、更科學地認識民宿的初衷與本質屬性。

民宿之“民”有三重含義

民宿發展之初是為補充酒店供應不足,居民將自家閒置房間提供給過路旅行者,以家庭招待模式僅為顧客提供住宿和簡單的早餐,因此西方國家稱之為B&B;(Bed and Breakfast)。民宿傳入我國後,業界和消費者不僅賦予其住宿特徵,更將民宿視作體驗“理想生活”的代表。2019年我國最新修訂的《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將民宿定義為利用當地民居等相關閒置資源,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築面積不超過800㎡,主人蔘與接待,為遊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但是,在政策與需求雙向刺激下,高速增長的民宿業也存在不少問題。典型的如輕“民”重“宿”,偏離了“生活”之餘經營的本義。一味追求品牌化、連鎖化,追求利潤導向和價格比拼。一些民宿或打着“網紅”旗號、或展現“野奢”風格,但本質上仍是進階版農家樂或民宿式度假酒店,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宿。

真正的民宿必須科學認清“民”之本義,這是民宿發展的核心生命力。“民”的第一層含義為民居,民宿必須利用民居、民宅、民房等資源,它屬於小規模、住宅用房經營,既跟商業性用房為主的酒店、賓館等標準住宿設施有本質性的區別,又跟房車、帳篷、樹屋等特色住宿設施有着嚴格的行業區分。“民”的第二層涵義是民宿業主,民宿屬於個體户經營或小微企業,以家庭副業、兼業為主,適合雙創但並不適合產業化。“民”的第三層含義是民之生活、民之文化,民宿重視民居背後的家居式服務、生活式分享、美好生活取向的傳達,特別是民宿主人及其文化情懷與住客的互動和分享,這是民宿有別於標準化酒店或主人缺失型住宿設施的關鍵點。

讓民宿“生意”迴歸生活

民宿投資與發展需規避急功近利、快速變現的經濟性傾向,民宿生意真正迴歸生活,才能成為助力鄉村振興的重要推動力量,才能更好地承載投資主體和消費者的情感、情懷,獲得健康、持續的發展活力。

第一,正確認識民宿經營的生活屬性。民宿發展的初衷是拓展居民經營渠道,增加居民的額外收入,必須堅持“民之所有、民之經營、民之生活”的發展原則,控制好民宿發展的單體規模。民宿行業管理體系與服務標準的建立應當科學、靈活,且需同傳統酒店業、旅館業及其他住宿業等相關標準區分開來,明確民宿的行業界限,從根源處使民宿行業迴歸本質,保證民宿發展的健康性。

第二,端正民宿投資價值取向。民宿作為強調民居特色、主人温度、生活體驗的住宿服務產品,具有小體量接待、小規模投資、小精美經營的特點,這也決定了它不適合企業、機構的大規模投資和連鎖化經營。因此,應樹立科學的民宿發展觀念。從長遠看民宿發展確實需要專業化、品牌化、集羣化,但需明確民宿發展的核心在於特色與個性,建築裝飾有特色、服務專業且貼心、用心創造體驗感的民宿才能在各方風險和時代浪潮的打磨下成就自身品牌。

第三,支持、鼓勵生活型民宿業主的發展。我國民宿行業發展的水平、方向及價值體現,不取決於資本,也不取決於運營、營銷團隊,而是由民宿業主羣體的成長與成熟度決定。要支持有閲歷、有文化、有生活理念、有情懷、有經營服務技能的生活型業主成為引領民宿業多元化發展的領頭羊。業主按照自己生活情懷及融合自身對當地文化解讀的民宿產品才是多姿多彩且極具個性的,這也是民宿發展的正確傾向和魅力所在。

第四,提升民宿體驗的社區環境。一方面通過與社區的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營造生活型社區氛圍。鄉村地區還應注重鄉村環境整體打造及民俗民風的傳承與保護。另一方面,與社區特色生產、商業服務相結合,從單一的客房服務產品拓展至融合親子、團建、會議、節慶等活動的組合式套餐產品,積極開展民宿+教育、+工藝、+民俗等方面的經營創新,增加住客互動體驗感的同時贏得房價的“超值感”,將民宿本身變為感受風土人情的有機組成部分。

(作者為華東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部旅遊與會展系副教授)


  作者:吳文智

  編輯:陳瑜

責任編輯:楊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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