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居然還可以這麼申請,你知道嗎?
眾所周知,在我國,專利申請可分為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
而在申請專利的時候,有一個方法是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同時申請,也稱之為雙申請,主要是指針對同一項技術研發,同一個申請人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
這麼申請自然有其道理和好處。
一、在較短時間內獲得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從申請到授權發證的時間通常在6-12個月左右。對於很多申請人而言,與專利申請有關的產品,經常在申請之後,就會參展,並投放市場。申請實用新型能及時通過已獲得的專利權進行維權、宣傳推廣和資質認證等。
二、寧願勾錯,也不要漏選
同一天申請的實用新型和發明,即便不是相同的發明創造,在請求書做了勾選不會有問題。如果在請求書中漏選了,發明符合授權條件時,只能通過修改權利要求,進一步縮小保護範圍,使其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的不同來獲得授權。
三、在實用新型權利有效時,才能通過放棄實用新型來獲得發明授權
這種情況時常有發生,發明的審查時間比較長,在通過實質性要求的審查之後,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因為未交年費而權利終止。此時發明不能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獲得授權,只能進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後果是權利保護範圍縮小),使其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不同來獲得授權。
四、實用新型和發明的保護時間無縫對接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也即在發明的答覆過程中,為了能獲得發明的授權而提交的實用新型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其生效條件是發明的授權,若審查員針對發明又審查出其它的問題,導致該發明無法授權時,該實用新型的放棄專利權聲明是不會生效的。
五、擴大專利保護範圍
可以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發明創造,必定是與結構有關的創新。若只申請實用新型,無法對與該結構有關的方法創新進行保護。同時申請發明,則可以在發明的申請文件,對與該結構創新有關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裝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進行保護。
六、延長主動分案的時間
在同一份申請文件中,發明人可能針對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提出多種技術方案。寫入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在不具有單一性時,審查員會發出要求分案的審查意見。又由於權項超出十個會增加每項150元的超項費,也有些技術方案是明顯不具有單一性的,申請人出於申請費用的考慮,可以將這些不具有單一性的技術方案寫在説明書。這些技術方案可能不被申請人在實際生產採用,但卻很可能被同行所採用。
在市場推廣過程中,發明尚在審查過程,申請人可以根據市場應用的情況,對於那些被同行應用的技術方案提出主動分案申請,以達到壟斷市場,保護自身市場利益的目的。由於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有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維權,發明的審查過程較長,有更長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案申請。
七、發明不必急於授權,可進行更多次的答覆,以爭取更大的保護範圍
發來的發明審查意見中,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一是審查員對技術方案的理解不正確;二是審查員會用事後諸葛亮的思維而認為沒有創造性。若沒有同時申請實用新型的話,申請人會因為希望早日獲得授權,採用同意審查意見,及時做出讓步,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方式進行答覆。這樣的話,會喪失很多與審查員爭辯的機會,失去很多原本有機會可以爭取到的專利保護範圍。
八、發明的授權不一定需要放棄實用新型
專利代理行業,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創造性勞動,照着技術交底材料來寫。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對發明人的技術方案進行撰寫時,是第二次創造。撰寫時需要充分理解技術交底材料,基於自己的經驗,與發明人深度溝通,將創新內容補充完整,寫出內容更為豐富的申請文件。
由於權利要求有超項費產生,因此,在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時,可以考慮將二者的權利要求寫出不同的內容。將採用較多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寫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中,而將較具有前瞻性的技術方案寫至發明的申請文件中。這樣的二份申請,雖然來自同一個發明創意,卻會因為技術方案存在差異,構成不同的保護範圍,也就不是專利法上所説的“相同的發明創造”,二者的權利可以同時存在。
九、專利保護期限更長
若只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只能是從授權日開始,至申請日之後的第十年。若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則可以將保護期限延長至申請日之後的二十年。
十、發明授權前的公開階段,被人使用,可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專利維權
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若被人使用了,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專利維權,讓侵權方進行賠償,而不只是發明公開狀態的技術使用費。
申請人的發明創造是關於結構方面的創新,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又急於用在上市產品時,都建議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