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技術中的數據脱敏很重要

  【科技觀察】

  作者:曹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重慶知識產權保護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目前,隨着大數據的海量爆發、算法的深入改進與硬件技術的持續發展,以深度學習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迎來了新一輪繁榮。智能機器創作、無人駕駛汽車以及智慧法院已經初步成為現實。我國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目前,技術界和法學界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主體性和可規制性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顯然並不具備自己的思想,其一切行動都是按照人類預設的規則來完成。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既不同於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區別於具有獨立意志並作為自然人集合體的法人。

智能技術中的數據脱敏很重要

日前,智能列車乘客服務系統亮相北京。新華社發

從社會文化的角度出發,人的內涵包含了生命、認知、個性、情感、倫理、社交等一系列要素,這些要素共同組成了一個個鮮活的生命。反觀人工智能,它既不可能產生生命,也不具有自然人羣體中千人千面的個體差異,更缺乏人類所具有的道德、良知、情感、倫理、宗教和習俗。無論是人工智能無生命的生成機理,還是無道德情感的機器特徵,都説明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屬性。這些特點在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典型應用中體現得尤其明顯。

2016年,谷歌公司的新一代超級電腦“阿爾法狗”又在圍棋領域擊敗了人類優秀棋手李世石。“阿爾法狗”的深度學習算法已經迥乎不同於“深藍”所採用的α-β剪枝算法。但無論採用的是哪種算法,人工智能超級棋手仍然是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運行的一種智能機器。從某個意義上説,打敗人類棋手的並不是台前的超級電腦,而是幕後為這些智能機器開發運行軟件的程序員。

時下很熱門的無人駕駛汽車,各汽車廠商在宣傳中往往以人工智能作為主打的賣點。無人駕駛汽車似乎已經擁有了類人智能,既可以像人類一樣快速分析周圍複雜的路況,又可以安全可靠地駕駛汽車。然而,無人駕駛汽車的實際工作原理卻沒有那麼高大上。其技術路徑通常是在汽車上內置高性能計算機系統,同時在車身四周和道路沿線安裝感應探頭,車載計算機系統通過感應探頭髮送和收集反饋的信號來計算車輛與周圍障礙物的距離,以此控制車輛的方向與速度。相比而言,傳統的人機交互模式較為單一,例如早期的鍵盤鼠標和後來陸續出現的語音、圖像、視頻採集等技術。無人駕駛汽車在交互手段有所創新,但L0至L5各層次的無人駕駛汽車所體現的智能均遠未達到自我判斷、自我學習的程度。可以肯定地説,無人駕駛汽車現在並不具備真正的人類智能,而只是人類設計製造出的一種智能機器。

機器寫作最近也非常吸引眼球。以體育賽事新聞為例,各種體育項目基本都有比較固定的報道模式,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抓取現有數據和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並套入設計好的報道模板中,該類新聞報道便像流水線作業般輕鬆完成。由此可見,新聞“創作”機器人仍然是在人類提前編好的表達模板基礎上,對採集來的數據信息進行篩選和使用。這類創作仍然依靠人類預設規則和預設模板去完成,充其量是在數據收集和使用的自動化程度上有所突破,但仍未達到人類自我創作、自主完成的智慧高度。

以上足見,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儘管具備了相當程度的高效率、高質量分析操作能力,甚至這種能力在很多方面已經遠遠地超越了人類,但人工智能對人類智能的模擬還遠沒有觸及人類智慧的本質特徵,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還未從本質上具備人類的屬性。基於此,可以把當下階段稱為準人工智能時代。準人工智能時代的技術特徵可以濃縮為三條:一是具有強大的存儲運算能力,二是具有創新的交互方式,三是必須按照人類程序員預設的規則運行。而真正的人工智能必然區別於以上三個特徵,並體現出一個根本性的新特徵:自主學習並獨立運行。

儘管現階段還處於準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尚不能被賦予法律主體資格,但由人工智能技術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仍然需要法律加以響應和規制。目前較為急迫的事項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智能數據的產權定性,二是智能技術的使用規則,三是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的規範保障。

人工智能的技術與應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數據的價值,但數據的非法獲取、非法買賣以及非法泄露等問題也尤為突出,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了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數據安全。數據使用首先要經過脱敏化處理,即對數據進行去隱私化處理實現對敏感信息的保護,這樣既能夠有效利用數據又能保證數據使用的安全性;針對未進行脱敏處理的數據,數據與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之間是精準的一一對應關係,數據主體當然享有全部產權,數據控制者即使可以使用也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對於已進行脱敏處理的數據,已經無法一一對應於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此時數據控制者因其對數據處理所作出的貢獻而享有全部產權,數據主體則不再享有產權。此外,還應明確數據使用者的保密義務與保密責任,要求各個商家在使用數據過程中對數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數據被擴散及泄露。

作為當今世界科技新驅動的核心力量,人工智能技術及其層出不窮的各類新應用正在深刻影響着人類社會的發展格局。處於準人工智能時代的智能技術只不過是人類創造的一種智能工具,在現有法律體系下無法擁有主體資格。在面對新興技術時固然需要未雨綢繆,但此時關注的重點應落腳在規範技術使用規則,保障技術研發的安全可控上,從法律、道德、倫理等方面對人工智能的各類應用場景進行規制,構建對社會有益的人工智能產業格局。

《光明日報》( 2020年05月21日 16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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